中編辦發〔2000〕17號
????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2號),全國各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已開始對事業單位進行登記,并對核準登記或者備案的事業單位法人頒發《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現將《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使用問題通知如下:
????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合法憑證。經各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或者備案,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事業單位,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未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單位不得以事業單位法人名義開展活動。
????二、自2001年4月1日起,事業單位法人申辦以下事宜和開展其他相關活動時,有關部門應要求其提交全國統一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一)刻制印章、辦理機動車船牌照;
????(二)申辦有關社會保險事宜;
????(三)開立銀行賬戶、貸款;
????(四)申辦稅務登記、減免稅收及其他優惠;
????(五)從事經營活動或興辦企業,申辦有關執照;
????(六)國有資產登記管理和統計登記;
????(七)土地、房產登記管理事宜;
????(八)申辦收費項目及標準、收費許可證,購領收據、發票;
????(九)法律訴訟、公證事宜;
????(十)人事調動和工資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辦海關事宜;
????(十二)其他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要求事業單位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其他事宜。
????三、經核準登記或者備案的事業單位,應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經審查年度報告合格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在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上做出合格標志;超過年度報告期限,沒有年度報告審查合格標志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失去效力。
????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樣式
????附: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