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0〕13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對于1999年10月1日以后計算機軟件征收營業稅、增值稅的問題作了具體規定。近據部分地區反映,在該通知下發前,由于原有稅收政策對計算機軟件如何征稅規定得不夠明確,各地在對計算機軟件如何征稅的問題上理解和執行不盡一致,另有部分地區反映由于收到文件較晚,能否推遲執行文件。為了規范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經研究,現對上述問題明確如下:
????一、1999年10月1日前,納稅人銷售計算機軟件或銷售機器設備附帶的計算機軟件(以下簡稱計算機軟件),已征稅的,無論是只征收營業稅、增值稅中的一種稅,還是既征收了營業稅又征收了增值稅,均不作納稅調整;未征稅的,按照財稅字〔1999〕273號文件的規定補征營業稅或增值稅。
????二、1999年10月1日前,納稅人進口計算機軟件自己使用的,無論進口環節繳納了增值稅還是按規定免征了增值稅,向境外支付的軟件費凡未征收營業稅的不再補征營業稅;進口后在境內銷售的,其征稅問題依照本通知第一條的規定辦理。
????三、各級稅務機關應嚴格執行財稅字〔1999〕273號文件所規定的執行時間。1999年10月1日以后,納稅人銷售計算機軟件,凡未按該文件有關營業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規定而征收營業稅或增值稅的,必須糾正并做稅款補、退庫處理。
????四、財稅字〔1999〕273號文件第一條第(四)款所稱“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是指經國家版權局中國軟件登記中心核準登記并取得該中心發放的著作權登記證書。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