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0〕139號
????為進一步統一規范航空運輸企業營業稅有關政策,經研究,現對航空運輸企業包機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通知如下:
????對航空運輸企業從事包機業務向包機公司收取的包機費,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對包機公司向旅客或貨主收取的運營收入,應按“服務業——代理業”項目征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向旅客或貨主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的包機費后的余額。
????本通知所稱包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與包機公司簽訂協議,由航空運輸企業負責運送旅客或貨物,包機公司負責向旅客或貨主收取運營收入,并向航空運輸企業支付固定包機費用的業務。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