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1〕19號
????根據目前國家對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發放方式改為由財政部門(或機關事務管理、人事等部門)統一集中發放的實際情況,為了避免扣繳稅款的職責不清而導致稅款流失,現將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發放方式改革后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改革工資發放方式后,隨著支付工資所得單位的變化,其扣繳義務人也有所變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凡是有向個人支付工薪所得行為的財政部門(或機關事務管理、人事等部門)、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均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二、財政部門(或機關事務管理、人事等部門)向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發放工資時應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再向個人支付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時,應將個人的這部分所得與財政部門(或機關事務管理、人事等部門)發放的工資合并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并就應納稅額與財政部門(或機關事務管理、人事等部門)已扣繳稅款的差額部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各地要結合此次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發放方式的改革,全面辦理扣繳登記,準確掌握本地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財政部門(或機關事務管理、人事等部門)的戶數,并對所有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財政部門(或機關事務管理、人事等部門)扣繳個人所得稅情況認真進行管理和檢查,針對存在問題,研究制定進一步加強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薪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的措施。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