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1〕361號
????根據國務院政企分開和郵電分營的要求,郵政業務從原郵電管理局中分立出來,組建國家郵政局及所屬各級郵政企業,從1999年1月1日起獨立運營。鑒于郵政行業是國家公用事業,郵電分營是國家產業政策調整,引進競爭機制,提高郵政適應市場能力的重大舉措,對國家郵政局及所屬各級郵政企業的資金賬簿涉及的印花稅問題,現明確如下:
????按照有關規定,納稅人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在啟用時應計稅貼花。為了支持郵政行業的改革和發展,對國家郵政局及所屬各級郵政企業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凡屬在郵電管理局分營前已貼花的資金免征印花稅,1999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