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1〕8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徹底準確掌握欠稅底數和欠稅增減變動情況,分清和加強欠稅管理責任,促進欠稅清理清繳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新的《稅收征管法》 對欠稅管理要求的變化,經研究,決定對欠繳稅金的核算方法進行修訂。現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欠繳稅金核算方法修訂的原則:將全部欠繳稅金根據所屬期按2001 年5 月1 日劃分為前后兩大部分進行反映。對于2001 年5 月1 日之前發生的欠繳稅金,單設賬外科目專項核算反映,這部分欠繳稅金將通過一次性限期清理(限期清理的文件另行下發),徹底清出底數,清理期限結束后,這部分欠繳稅金數字今后不得再增加,只能因清繳和按規定核銷而減少;在清出實有底數的基礎上,根據欠稅企業的現狀,按照清欠的難易程度進行分類核算;對于生產經營脫困無望確實難以清回的企業欠稅,采取專項措施進行處理,對于生產經營基本正常有望清回的企業欠稅,總局將下達分期清欠目標,經過一段時間的清繳,爭取基本清回。對于2001 年5 月1 日之后發生的欠繳稅金,要嚴密核算,嚴格考核,并分類詳細反映其增減變動情況,為組織收入和稅收征管工作提供準確可靠的依據。
二、欠繳稅金核算方法的修訂內容
(一)關于欠繳稅金分類方法的修訂
1 .對于2001 年5 月1 日之前發生的欠繳稅金,各核算單位必須在賬外單獨設置“待清理呆賬稅金”科目專項核算,沒有發生清繳和核銷情形時,不再納入“應征”類科目核算反映;發生清繳和核銷情形時,收回的欠繳稅金和按規定核銷的死欠必須在清回和核銷時列入“應征”類科目核算反映。具體核算方法如下:
各會計核算單位必須在會計賬目之外,單獨設置“待清理呆賬稅金”總賬,并按“關停企業呆賬”、“空殼企業呆賬”、“政府政策性呆賬”、“三年以上呆賬”、“三年以內呆賬”等五種呆賬類別、分稅種、分戶設置明細賬核算反映,其中,分戶賬中必須按“清繳呆賬”、“核銷呆賬”設欄核算反映其減少情況。
其中關停、空殼、政府政策性和三年以上呆賬稅金的核算范圍與原規定相同,但稅款所屬期為2001 年5 月1 日之前;“三年以內呆賬”核算反映2001 年5 月1 日之前除前四類之外的其他所有三年內的欠繳稅金。“三年以上呆賬”和“三年以內呆賬”發生關停、空殼企業呆賬稅金情形的,仍須按原規定報批確認;三年以內呆賬稅金發生超過三年情形時,不再需要報批確認,直接由會計自制憑證將其轉入“三年以上呆賬”核算。
各核算單位必須于2002 年1 月1 日前將上述范圍的欠繳稅金從原會計賬目中分別轉入賬外“待清理呆賬稅金”科目核算。各會計核算單位必須填制“賬外核算欠稅結轉清單”,經本單位領導簽字后作為結轉的會計原始憑證并裝訂保存。結轉時,借記“應征”類科目,貸記原來的“待清理呆賬稅金”和“待征”類科目。列入賬外“待清理呆賬稅金”科目核算的欠繳稅金,發生清繳和核銷情形時,根據有關憑證借記“上解”類、“在途稅金”或“損失稅金核銷”科目,貸記“應征”類科目。并同時在賬外“待清理呆賬稅金”科目作相應的減少處理。
2 .對于2001 年5 月1 日之后發生的欠繳稅金,不再設置“待清理呆賬稅金”總賬科目,全部并入“待征”類總賬科目核算。合并后,“待征”類總賬科目下按“關停企業欠稅”、“空殼企業欠稅”、“未到期應繳稅款”、“緩征稅款”、“本年新欠”、“往年陳欠”六類明細科目分類核算。除“往年陳欠”與原核算范圍不同外,其他各類的核算范圍仍與原規定相同,但稅款所屬期為2001 年5 月1 日之后;“往年陳欠”核算反映2001 年5 月1 日之后除前五類以外的其他所有欠繳稅金。發生“關停”、“空殼”企業欠繳稅金的,仍須按原規定報批確認。
各類欠繳稅金發生相互結轉情形時,除需要報批確認的欠繳稅金外,其他情形應由會計人員自制憑證作為登記賬薄的原始依據。
(二)其他修訂內容
1 .為便于準確計算稅收“入庫率”,在“應征”類科目下增設企業注冊類型明細科目。
2 ,為便于稅收入庫率的計算和考核,對于清回的欠繳稅金,在“入庫”類科目下增設“清繳本年欠稅”、“清繳往年欠稅(包括清繳賬外核算的待清理呆賬稅金和其他待征稅金)”兩個明細科目,按稅票上的“稅款所屬時期”分別設置輔助賬核算反映。
3 .將“待征稅金明細表”改為“待征稅金變動情況表”。橫欄按“期初余額”、“本期增加額”、“本期減少額”、“期末余額”設欄反映欠繳稅金的增減變動情況;縱欄按主要稅種設大類反映,在每個稅種下按欠繳稅金類別設小欄反映。
4 .有關“上解憑證匯總單”編報內容的調整,由各省級稅務機關根據上述修改內容自行確定。
欠繳稅金核算方法修訂后新的會計報表式樣另行下發。請各地抓緊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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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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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