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郵政儲匯局、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
????為了進一步提高《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扣繳報告表》(以下簡稱扣繳報告表)和《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扣繳報告表匯總表》(以下簡稱匯總表)的填報質量,減輕填報工作量,我們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簡化了扣繳報告表和匯總表,并相應修改了兩個表的填報要求?,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2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儲蓄機構)應使用和填報修改后的扣繳報告表(表樣及填寫說明見附件1)。
????各儲蓄機構接此通知后,應著手將修改后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扣繳報告表納入計算機程序。從2002年5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應報送計算機自動生成、打印的扣繳報告表,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電子報表。
????二、自2002年2月1日起,稅務機關應使用和填報修改后的匯總表(表樣及填寫說明見附件2)。匯總表上報國家稅務總局的時間改為每半年上報一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應分別于7月底前和次年1月底前將匯總表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
????三、各商業銀行總行和郵政儲匯局應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本系統的實際,認真做好本系統內扣繳報告表納入計算機程序的修改和調試工作,增加計算機系統的統計和打印功能,保證自2002年5月1日起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計算機自動生成、打印的扣繳報告表。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應按照本通知的有關要求,抓緊印制新的扣繳報告表,并于2002年2月1日前發給扣繳義務人。
????五、各級主管稅務機關和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要加強對使用和填報新的扣繳報告表和匯總表有關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與各商業銀行一道共同解決好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人民銀行將于2002年適當時間,對各地使用和填報新的扣繳報告表和匯總表有關工作的進展情況進行檢查。
????附件:1.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
????2.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匯總表
填表說明
????除下列條款外,其他事項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17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699號)的有關要求填寫。本說明與前述兩個文件有矛盾的,以本說明為準:
????一、自2002年2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本表。
????二、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本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本表應采用“一率一表”的形式填報,即按法定稅率(20%)和不同的協定稅率5%、7.5%、10%、15%分別填報本表。
????四、本表項目涉及外幣折合人民幣的,應按照繳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基準匯價折算成人民幣。
????五、本期結付利息額:應填寫本期實際結付的利息額。
????六、其他專項儲蓄:是指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和失業保險基金等免稅的專項基金存款。
????七、表格中活期存款包括定活兩便存款和通知存款。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