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1〕955號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卷煙生產企業購進卷煙直接銷售是否征收消費稅問題的請示》(贛國稅發〔2001〕302號)收悉。關于卷煙生產企業購進卷煙直接銷售是否征收消費稅問題,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對既有自產卷煙,同時又委托聯營企業加工與自產卷煙牌號、規格相同卷煙的工業企業(以下簡稱卷煙回購企業),從聯營企業購進后再直接銷售的卷煙,對外銷售時不論是否加價,凡是符合下述條件的,不再征收消費稅;不符合下述條件的,則征收消費稅:
????一、回購企業在委托聯營企業加工卷煙時,除提供給聯營企業所需加工卷煙牌號外,還須同時提供稅務機關已公示的消費稅計稅價格。聯營企業必須按照已公示的調撥價格申報繳納消費稅。
????二、回購企業將聯營企業加工卷煙回購后再銷售的卷煙,其銷售收入應與自產卷煙的銷售收入分開核算,以備稅務機關檢查;如不分開核算,則一并計入自產卷煙銷售收入征收消費稅。
????本規定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