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2〕164號
????中國電信集團為了加快電信體制改革,2000年起建立資本紐帶關系,從而使其2000年和2001年財政返還的市話初裝費、郵電附加費(以下簡稱“兩費”)等政府性基金項目,增加的實收資本需要按照印花稅有關規定在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和各省電信公司分別貼花。考慮到電信企業改革和從2002年1月1日起不再有“兩費”提取、返還和下撥的特殊情況,為保持稅收政策對電信改革的支持和政策的連續性,經研究,對2000年和2001年度財政返還的“兩費”增加的實收資本17922137364.81元,仍由各省電信公司就地繳納印花稅;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不再貼花。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