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2〕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為促進文化事業發展,豐富人民群眾文化生活,經研究,現對電影、電視劇劇本作者取得的劇本使用費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調整如下:
????對于劇本作者從電影、電視劇的制作單位取得的劇本使用費,不再區分劇本的使用方是否為其任職單位,統一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385號)中與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規定,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