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2〕1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交通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第一條的規定,對國家林業局申請的2002年第二批158輛設有固定裝置的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范圍見附件),免稅指標的使用期限為2003年5月31日,過期作廢。辦理免稅手續時,申請免稅的單位應出示國家林業局森林防火辦公室隨車配發的“森林消防專用車證”和“森林消防車輛調撥分配通知單”。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應在2003年7月份以前向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流轉稅司上報本批實際免稅車輛的型號、數量及免稅額。
????附件:2002年第二批免征車輛購置稅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指標分配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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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