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3〕134號
上海、深圳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社保理事會”)管理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的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以下簡稱“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社保理事會委托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運用社保基金買賣證券應繳納的印花稅實行先征后返。社保理事會定期向財政部、上海市和深圳市財政局提出返還印花稅的申請,即按照中央與地方印花稅分享比例,屬于中央收入部分,向財政部提出申請;屬于地方收入部分,向上海市和深圳市財政局提出申請。具體退稅程序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后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94)財預字第55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對社保基金持有的證券,在社保基金證券賬戶之間的劃撥過戶,不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印花稅。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