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3〕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保證金稅工程的順利運行,規范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信息企業采集方式軟件的使用和管理,總局制定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信息企業采集方式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
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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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 200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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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信息企業采集方式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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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證金稅工程的順利運行,規范采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信息企業采集方式的認證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信息企業采集方式是指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采集抵扣聯的明文和密文信息形成電子數據,通過網絡或磁盤報送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認證的一種專用發票認證方式。
第三條? 采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信息企業采集方式應堅持納稅人自愿的原則。
第四條? 納稅人必須使用經國家稅務總局組織測評合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信息企業采集方式軟件。
第五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信息企業采集方式的推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增值稅業務主管部門負責。
第六條? 納稅人采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信息企業采集方式,必須提出書面申請,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第七條? 采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信息企業采集方式的納稅人,對取得需報稅務機關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應通過自動掃描識別生成電子數據,如遇特殊情況,可持防偽稅控抵扣聯原件到稅務機關認證。
第八條? 納稅人將通過自動掃描識別生成的抵扣聯電子數據,在每月月底前,一次或分次報送稅務機關認證。
第九條? 納稅人將專用發票抵扣聯電子信息報送稅務機關認證未通過的,可將抵扣聯原件報稅務機關認證。
第十條? 每次認證結束后,稅務機關應及時將最終認證結果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反饋給納稅人。
第十一條? 納稅人丟失未認證的防偽稅控抵扣聯,不得使用專用發票抵扣聯信息企業采集方式認證。
第十二條? 納稅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取消其抵扣聯信息企業采集方式的使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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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納稅人要求采用其他認證方式;
(三)被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