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3〕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我局與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關于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第二條中,“對飼料產品需檢測品種由省級稅務機關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確定”的規定被列入了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為做好后續管理和銜接工作,進一步提高管理效能,現就調整飼料生產企業飼料免征增值稅的審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飼料生產企業申請免征增值稅的飼料除單一大宗飼料、混合飼料以外,配合飼料、復合預混料和濃縮飼料均應由省一級稅務機關確定的飼料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新辦飼料生產企業或原飼料生產企業新開發的飼料產品申請免征增值稅應出具檢測證明。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可根據本地區情況確定飼料免征增值稅的審批權限,但必須在地市一級以上(含地市一級)國家稅務局。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