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3〕978號
天津、河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廣西、貴州、寧夏、新疆、甘肅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寧波市財政廳(局),北京、山西、遼寧、吉林、上海、四川、云南、陜西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國家電力體制改革方案要求,原國家電力公司管理的資產實行重組。中國國電集團公司是在原國家電力公司部分企事業單位基礎上組建的大型國有企業,依照《國務院關于組建中國國電集團公司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函〔2003〕18號)精神及國家經貿委制定的組建方案,中國國電集團公司組建過程中所涉及成員單位的相關國有資產均實行無償劃轉,原國家電力公司及其部分下屬企事業單位的土地、房屋權屬劃轉后需辦理權屬變更登記。
????根據現行契稅政策,對上述中國國電集團公司及其依法設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代表處等分支機構因承受原國家電力公司及其下屬企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所辦理的權屬變更登記,不征契稅。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