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3〕2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加快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資產處置、清算及機構關閉工作,經國務院批準,現就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資產清理、處置過程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主體
????1.負責接收和處置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資產的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及其經批準分設于各地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東方資產管理公司”];
????2.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所屬的東北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海國投集團有限公司、海南港澳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以下簡稱“港澳國際(集團)內地公司”];
????3.在我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下同)擁有資產并負有納稅義務的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集團本部及其香港8家子公司[名單見附件,以下簡稱“港澳國際(集團)香港公司”]。
????二、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接收、處置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資產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1.對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在接收和處置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資產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繳納的印花稅。
????2.對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房地產以抵償債務的,免征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承受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的契稅。
????3.對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房地產、車輛,免征應繳納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4.對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資產包括貨物、不動產、有價證券等,免征東方資產管理公司銷售轉讓該貨物、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資產以及利用該貨物、不動產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
????5.對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所屬的投資咨詢類公司,為本公司接收、處置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資產而提供資產、項目評估和審計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三、港澳國際(集團)內地公司的資產在清理和處置期間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1.對港澳國際(集團)內地公司在催收債權、清償債務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港澳國際(集團)內地公司應繳納的印花稅。
????2.對港澳國際(集團)內地公司在清算期間自有的和從債務方接收的房地產、車輛,免征應繳納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
????3.對港澳國際(集團)內地公司在清算期間催收債權時,免征接收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的契稅。
????4.對港澳國際(集團)內地公司的資產,包括貨物、不動產、有價證券、股權、債權等,在清理和被處置時,免征港澳國際(集團)內地公司銷售轉讓該貨物、不動產、有價證券、股權、債權等資產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
????四、港澳國際(集團)香港公司中國境內的資產在清理和處置期間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1.對港澳國際(集團)香港公司在中國境內催收債權、清償債務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港澳國際(集團)香港公司應承擔的印花稅。
????2.對港澳國際(集團)香港公司在中國境內擁有的和從債務方接收的房地產、車輛,在清算期間免征應承擔的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
????3.對港澳國際(集團)香港公司清算期間在中國境內催收債權時,免征接收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的契稅。
????4.對港澳國際(集團)香港公司在中國境內的資產,包括貨物、不動產、有價證券、股權、債權等,在清理和被處置時,免征港澳國際(集團)香港公司銷售轉讓該貨物、不動產、有價證券、股權、債權等資產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預提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
????五、港澳國際(集團)內地公司、港澳國際(集團)香港公司在清算期間發生本通知未規定免稅的應稅行為以及東方資產管理公司除接收、處置不良資產業務外從事其他經營業務,應一律依法納稅。
????六、本通知自港澳國際(集團)內地公司、港澳國際(集團)香港公司開始清算之日起執行,本通知發布前,屬免征事項的應納稅款不再追繳,已征稅款不予退還。
????附件: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在香港的8家子公司名單
????附件:
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在香港的8家子公司名單
????1.新港澳有限公司
????2.煌天投資有限公司
????3.海佳發展有限公司
????4.港澳國際置業有限公司
????5.金富運發展有限公司
????6.港澳國際財務有限公司
????7.恒琪發展有限公司
????8.集富置業有限公司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