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4〕432號
北京、福建、安徽、江西、廣西、四川省和重慶市地方稅務局:
????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是國務院批準改制的企業,對其在重組過程中涉及的印花稅問題,請各地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的有關規定辦理征免稅事宜。為便于各地征管,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集團公司將福建、安徽、江西、廣西、重慶、四川電信公司進行重組改制,新成立的電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6省電信有限公司),其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重組前已貼花的,免征印花稅。
????二、集團公司將上述6省電信公司的資產和負債注入到新成立的電信有限公司所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購買6省電信有限公司資產和負債及購買集團公司總部部分資產所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三、上述6省電信公司在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已貼花合同,在改制后僅變更執行主體的,不再貼花。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