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4〕4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原中國電信所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等北方10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公司和中國網絡通信(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通公司)、吉通通信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吉通公司)重組為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上述原中國電信所屬的北方10省電信公司更名為通信公司;吉通公司及所屬的120家分公司屬地整體并入集團公司及所屬子公司;集團公司和網通公司共同出資成立中國網通集團國際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際通信公司)、中國網通集團北方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方通信公司)、中國網通集團南方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方通信公司)。對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組過程中涉及的資金賬簿、改變執行主體的各類應稅合同及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請各地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的有關規定辦理征免稅事宜。
????由于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布在不同地區,為便于各地征管,現將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具體明確如下:
????一、集團公司及原北方10省電信公司更名為通信公司后新設立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免征印花稅。
????二、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因吉通公司并入而增加的資金免征印花稅。
????三、國際通信公司、北方通信公司、南方通信公司新設立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免征印花稅。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