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4〕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有效防范利用廢舊物資普通發票(以下簡稱廢舊物資發票)進行偷騙稅的違法犯罪活動,強化增值稅監管,堵塞稅收漏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所稱“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以下簡稱回收單位)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單位(不包括個人和個體經營者):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單位。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及倉儲場地。
????(三)財務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凡不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二、稅務機關應當于6月30日前對回收單位進行清理檢查。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均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三、要加強對回收單位的日常管理和稅源監控,管理部門應當每季度對回收單位進行一次全面核查,要對其發票開具、廢舊物資收購銷售情況以及資金流動情況進行重點核查。
????四、回收單位必須按現行規定認真填寫《廢舊物資發票開具清單》,在進行納稅申報時,將其電子信息與紙質資料隨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并報送。
????五、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加強對回收單位《廢舊物資發票開具清單》的審核工作,要規范回收單位的普通發票領、用、存、銷管理。
????六、稅務機關要加強對使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的日常管理工作,要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管理部門對使用廢舊物資數量較大的生產企業,要參照同行業的生產消耗水平,對其產、銷、存及稅負率等情況進行評估,發現涉嫌稅收違法行為需要立案查處的,要按規定及時移交稽查部門。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