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4〕8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日前,國務院在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中,取消了“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審批”。為規范注冊稅務師行業的管理,決定對取得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實行備案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116號)的規定,“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審批”是指注冊稅務師從事業務的執業注冊審批。此項審批取消后,凡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為執業注冊稅務師,未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為非執業注冊稅務師。自2004年7月1日起,取得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者,應在取得證書后到所在地的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辦理備案手續,由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備注”欄加蓋“備案”字樣,注明“執業或非執業”,并附上備案編號(按原注冊證書編號方法填寫)。國家稅務總局不再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注冊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非執業注冊證書》。
????二、凡在所在地的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辦理“執業”備案手續的注冊稅務師,均可申請成立或申請加入稅務師事務所,申請辦法參照原有規定執行。
????三、已辦理注冊登記的注冊稅務師暫按原辦法管理。
????四、原有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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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