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4〕9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方便納稅人和有利于稅收管理的原則,現將《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中,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實施后有關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含遭受自然災害)需要減稅免稅的,不再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二、納稅人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須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情況材料,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審批。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審批權限應集中在省級(含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機關,不得下放。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部門在辦理減免稅審批時,應當按照國家的產業政策、土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和企業的實際情況嚴格把關。對國家限制發展的行業、占地不合理的企業,一般不予減稅免稅;對國家不鼓勵發展、以及非客觀原因發生納稅困難的,原則上也不給予減稅免稅;其他情況確實需要減稅免稅的,應當認真核實情況,從嚴掌握。
五、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提高審批效率,強化服務管理的要求,制定和規范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審批的程序和管理辦法,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六、本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適當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審批權限的通知》(國稅發〔1992〕53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