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4〕941號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有利于加強稅收管理和方便納稅人的原則,現將《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中列入下放管理層級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免征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審批項目”實施后,有關政策和審批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準進行的國有(含國有控股)企業改組改制而發生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不屬于上述情況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仍應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二、凡符合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條件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由轉讓方或受讓方按本通知附件《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申報文件的規定》的要求,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備案。
三、本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4號)同時廢止。
根據有利于加強稅收管理和方便納稅人的原則,現將《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中列入下放管理層級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免征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審批項目”實施后,有關政策和審批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準進行的國有(含國有控股)企業改組改制而發生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不屬于上述情況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仍應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二、凡符合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條件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由轉讓方或受讓方按本通知附件《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申報文件的規定》的要求,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備案。
三、本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4號)同時廢止。
附件: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申報文件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
2004年8月2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