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屋附屬設施有關契稅政策的批復
財稅〔2004〕126號 全文廢止
【本政策已被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文件廢止】
浙江省財政廳:
你廳《關于要求明確與房屋相關的附屬設施契稅政策的請示》(浙江省財農稅字〔2003〕26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對于承受與房屋相關的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汽車庫、自行車庫、頂層閣樓以及儲藏室,下同)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按照契稅法律、法規的規定征收契稅;對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移變動的,不征收契稅。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屋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應按合同規定的總價款計征契稅。
三、承受的房屋附屬設施權屬如為單獨計價的,按照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征收契稅;如與房屋統一計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契稅稅率。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