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4〕1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南京海關:
????為落實《蘇州工業園區中國新加坡聯合協調理事會第八次中方理事會議紀要》(國閱〔2004〕7l號)關于國內貨物進入蘇州工業園區海關保稅物流中心(B型試點)視同出口經審核予以退稅意見的精神,現將有關退稅事宜通知如下:
????一、國內貨物進入蘇州工業園區海關保稅物流中心(B型試點),視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稅政策,海關按規定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企業憑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手續。具體退稅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二、蘇州工業園區海關保稅物流中心(B型試點)內的貨物進入內地的,視同進口,海關在貨物出蘇州工業園區海關保稅物流中心(B型試點)時,依據貨物的實際狀態,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對視同進口的貨物辦理進口報關以及征、免稅,或保稅等驗放手續。
????三、蘇州工業園區海關保稅物流中心(B型試點)是對保稅倉儲物流監管制度的重大改革嘗試,請當地海關和國稅部門務必認真做好試點的各項工作,試點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海關總署加工貿易管理司和國家稅務總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司。
????特此通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