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4〕1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加強增值稅管理,及時追繳欠稅,解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既欠繳增值稅,又有增值稅留抵稅額的問題,現將納稅人用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納稅人因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而產生期末留抵稅額的,應以期末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
????二、納稅人發生用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時,按以下方法進行會計處理:
????(一)增值稅欠稅稅額大于期末留抵稅額,按期末留抵稅額紅字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
????(二)若增值稅欠稅稅額小于期末留抵稅額,按增值稅欠稅稅額紅字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
????三、為了滿足納稅人用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的需要,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國稅發〔2003〕53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相關欄次的填報口徑作如下調整:
????(一)第13項“上期留抵稅額”欄數據,為納稅人前一申報期的“期末留抵稅額”減去抵減欠稅額后的余額數,該數據應與“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借方月初余額一致。
????(二)第25項“期初未繳稅額(多繳為負數)”欄數據,為納稅人前一申報期的“期末未繳稅額(多繳為負數)”減去抵減欠稅額后的余額數。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