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建發〔2004〕5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更好地發揮租賃業在擴大內需、促進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支持租賃業快速健康發展,現就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商務部“三定”規定,原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有關租賃行業的管理職能和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管理職能劃歸商務部,今后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中涉及原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管理職能均改由商務部承擔。
????二、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市場準入及行業監管工作繼續按照商務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商務部將對內資租賃企業開展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租賃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推薦1~2家從事各種先進或適用的生產、通信、醫療、環保、科研等設備,工程機械及交通運輸工具(包括飛機、輪船、汽車等)租賃業務的企業參與試點工作。被推薦的企業經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確認后,納入融資租賃試點范圍。
????四、從事融資租賃業務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融資租賃試點企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2001年8月31日(含)前設立的內資租賃企業最低注冊資本金應達到4000萬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間設立的內資租賃企業最低注冊資本金應達到17000萬元;
????(二)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三)擁有相應的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賃業從業經驗;
????(四)近兩年經營業績良好,沒有違法違規紀錄;
????(五)具有與所從事融資租賃產品相關聯的行業背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推薦融資租賃試點企業除應上報推薦函以外,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申請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公司章程,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及風險控制制度文件;
????(四)具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
????(五)近兩年沒有違法違規紀錄證明;
????(六)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及資歷證明。
????六、本通知第二、三條所列的融資租賃公司(即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規定享受融資租賃業務的營業稅政策。
????七、融資租賃公司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交納各種稅款,若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偷逃稅款,稅務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同時取消對該企業執行的融資租賃稅收政策。
????融資租賃公司在向關聯生產企業采購設備時,有關設備的結算價格不得低于該生產企業向任何第三方銷售的價格(或同等批量設備的價格)。
????八、融資租賃試點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一)吸收存款或變相存款;
????(二)向承租人提供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和其他貸款;
????(三)有價證券投資、金融機構股權投資;
????(四)同業拆借業務;
????(五)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金融業務。
????九、融資租賃試點企業的風險資產(含擔保余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10倍。
????十、融資租賃試點企業應在每季度1.5日前將其上一季度的經營情況上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并抄報商務部。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將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查試點企業經營情況。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上述規定的企業,商務部將取消其融資租賃試點企業的資格。
????十一、各地商務、稅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融資租賃試點企業的監督,及時研究試點中存在的問題,發現重大問題應立刻上報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同時,要不斷總結試點經驗,采取有效措施,促進租賃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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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