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4〕2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近來接到部分地區來電、來文詢問,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的“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凡在此之前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此前因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稅款不再退還,未征稅款不再補征。”如何貫徹執行。經研究,現將這一問題明確如下:
????財稅〔2003〕16號文件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2003年1月1日之前有關涉稅事宜仍按原政策規定執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