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5〕1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泰王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泰王國政府關于互免國際運輸收入間接稅的協定》的規定,對泰國船舶公司因從事國際運輸業務而從我國境內取得的運輸收入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加強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稅收管理及國際海運業對外支付管理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2〕107號)所附“國際海運收入減免稅情況一覽表”有誤,特此更正。本文文到之日起生效,此前已經免除的稅收不予補征。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