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5〕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促進科研機構轉制改革,經國務院批準,現就轉制科研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經國務院批準的原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242個科研機構和建設部等11個部門(單位)所屬134個科研機構中轉為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從轉制注冊之日起5年內免征科研開發自用土地、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到期后,再延長2年期限。
????對上述轉制科研院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期限,不論是從轉制之日起計算,還是從轉制注冊之日起計算,均據實計算到期滿為止。
????二、轉制科研機構要將上述免稅收入主要用于研發條件建設和解決歷史問題。
????三、地方轉制科研機構可參照執行上述優惠政策。參照執行的轉制科研機構名單,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和公布。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凡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