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5〕364號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企業利用資金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遼地稅發〔2005〕19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有關規定,企業購買車輛并將車輛所有權辦到股東個人名下,其實質為企業對股東進行了紅利性質的實物分配,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考慮到該股東個人名下的車輛同時也為企業經營使用的實際情況,允許合理減除部分所得;減除的具體數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車輛的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及有關規定,上述企業為個人股東購買的車輛,不屬于企業的資產,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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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