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5〕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3〕222號)規定,從2004年1月1日起取消了部分木材產品的出口退稅,其中包括海關商品代碼的頭四位“4409”章節項下的木材、木地板。由于當時竹地板沒有單獨的商品代碼,與木地板一同歸入“4409”章節中,使出口竹地板不能取得出口退稅。2005年國務院稅則委員會決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05年版)》的“4409”章節中增加竹地板商品名稱,稅則號為“44092011”,將木制地板與竹制地板加以區分。為體現出口退稅政策的調節作用,現將多層復合竹地板有關出口退稅事宜通知如下:
????一、對稅號44092011項下的“一邊或面制成連續形狀的瀕危竹地板條、塊”(海關商品碼為4409201110)的出口退稅率核定為0%;
????二、對稅號44092011項下的“一邊或面制成連續形狀的其他竹地板條、塊”(海關商品碼為4409201110)的出口退稅率核定為13%。
????三、上述規定從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