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庫〔2005〕1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連、青島、寧波、廈門市中心支行:
????為了進一步規范股息紅利稅收政策,加強退庫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5〕107號)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已按股息紅利全額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并已將稅款繳入國庫,應當辦理退稅的,扣繳義務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原繳款書,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并在“收款單位”欄填寫扣繳義務人名稱;人民銀行國庫部門按規定辦理退庫,將應退稅款退至扣繳義務人賬戶;扣繳義務人根據現行的結算規則及時退至納稅人賬戶。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