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5〕7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部分地區反映,要求明確供電企業收取免稅農村電網維護費,其進項稅額是否轉出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對供電企業收取的免征增值稅的農村電網維護費,不應分攤轉出外購電力產品所支付的進項稅額。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體制改革中農村電網維護費征免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1號)第三條關于“供電企業應按規定計算農村電網維護費應分擔的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計提進項稅額的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的規定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