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5〕957號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稅務稽查部門查補稅款入庫問題的請示》(川地稅發〔2005〕126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關于國家稅務局系統銀行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財庫函〔2003〕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撤銷“稅務稽查收入”等賬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928號)的有關規定,各級稅務機關開設的“稅務稽查收入賬戶”在2003年12月31日前撤戶,《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關于稅務稽查部門查補收入入庫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194號)同時廢止。“稅務稽查收入賬戶”撤銷后,各級稅務稽查部門查補的收入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3條的規定繳入國庫。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