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豆腐皮等產品適用征、退稅率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944號 全文廢止
【本文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2號 廢止】
寧波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出口豆腐皮等貨物退稅問題的請示》(甬國稅發〔2005〕12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浙江浦江保康食品廠生產的豆腐皮,從生產過程看,經過磨漿、過濾、加熱、結膜、撈制、成皮、包裝等工藝流程,不屬于農業產品的征稅范圍,應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對你市出口企業已購買的按13%稅率征稅的用于出口的豆腐皮,你局應要求出口企業到供貨企業換開按17%征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不予退稅。
二、成都金鳳液氮容器有限公司生產的液氮容器,是以液氮(-196℃)為制冷劑,主要用于畜牧、醫療、科研部門對家畜冷凍精液及疫苗、細胞、微生物等的長期超低溫儲存和運輸,也可用于國防、科研、機械、醫療、電子、冶金、能源等部門,不屬于農機的征稅范圍,應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對你市出口企業按農機征稅的液氮容器的出口退稅按本批復第一條規定的辦法處理。
三、《2005年出口商品消費稅稅率表》“8711100010”與“8711100090”商品代碼中的“微馬力摩托車及腳踏兩用車(裝有往復式發動機、微馬力是指排氣量≤50CC)”,按照消費稅的有關規定,屬于消費稅征稅范圍。對生產企業銷售給出口企業用于出口的上述貨物,應按規定征收消費稅。出口企業出口的上述貨物若不能提供消費稅專用稅票的,不退消費稅,可按規定退還增值稅。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