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5〕158號
內蒙古、黑龍江、浙江、安徽、江西、山東、河南、重慶、四川、貴州、云南、新疆、寧夏、陜西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第一條的規(guī)定,對國家林業(yè)局申請的2005年第二批224輛設有固定裝置的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范圍見附件),免稅指標的使用截止期限為2006年6月30日,過期作廢。
????車主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手續(xù)時,需向所在地國家稅務局車購辦提供車輛內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1套,國家林業(yè)局森林防火辦公室配發(fā)的“森林消防專用車證”和“森林消防車輛調撥分配通知單”。國家稅務局車購辦依據(jù)本通知所附的免稅車輛計劃、免稅車輛型號、車輛內觀、外觀彩色照片、“森林消防專用車證”、“森林消防車輛調撥分配通知單”(照片及證單式樣從國家稅務總局FTP服務器的LOCAL/流轉稅司/消費稅處/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稅圖冊地址下載)為車主辦理免稅手續(xù)。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附件:2005年第二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稅指標分配表(編者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