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6〕157號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企業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權出讓有關契稅問題的請示》(云地稅發〔2005〕255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按照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主輔業改制分流的總體方案,2004年,云南石油公司工程安裝公司改制為云南石油工程安裝有限公司。在改制過程中,云南石油工程安裝有限公司以出讓方式承受了5870.38畝國有土地,該土地原由其關聯企業昆明石油公司以劃撥方式使用。
對改制企業以出讓方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征收契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定,土地原由被改制企業以劃撥方式使用的,計稅依據為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其余情況,計稅依據按文件第一條規定的辦法確定。對云南石油工程安裝有限公司以協議出讓方式承受原由昆明石油公司使用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應按財稅〔2004〕134號文件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計征契稅。對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計稅價格由征收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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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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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06年2月23日封發
校對:農業稅征收管理局? ????????????電子發文聯系電話:01063417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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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