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6〕2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實行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綜〔2006〕7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實行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
2006年1月13日?財綜〔2006〕7號
教育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衛生部,民政部,勞動保障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意見》(中辦發〔2005〕18號)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鼓勵和促進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實行收費優惠政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包括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下同)外,凡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關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以下簡稱“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2005年底前核準免交收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且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日期在其畢業后兩年以內的,自其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免交有關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收費。
????二、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免交的收費項目具體包括:
????(一)工商部門收取的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補換營業執照及營業執照副本)、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經濟合同鑒證費、經濟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費;
????(二)稅務部門收取的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三)衛生部門收取的行政執法衛生監測費、衛生質量檢驗費、預防性體檢費、衛生許可證工本費;
????(四)民政部門收取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費(含證書費);
????(五)勞動保障部門收取的勞動合同鑒證費、職業資格證書工本費;
????(六)國務院以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設立的涉及個體經營的其他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收費項目。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批準設立的涉及個體經營的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收費項目。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公布免收的各項具體收費項目,使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及時了解和掌握有關收費優惠政策;同時,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應于2006年6月30日前將免收的具體收費項目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工商、稅務、衛生、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應督促本系統內有關收費單位認真落實各項收費優惠政策,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和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上述部門頒發證照等有關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部門預算核撥。
????四、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應當向工商、稅務、衛生、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的相關收費單位出具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經收費單位審核無誤并備案后免交有關收費。
????從事個體經營的高校畢業生,應向相關收費單位出具《畢業證》原件并提交復印件,經收費單位審核無誤并備案后免交有關收費。
????五、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實行收費優惠政策,是黨中央、國務院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以及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就業的重要舉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有關收費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凡不按規定落實收費優惠政策的,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確保有關收費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同時,對出租、轉讓《再就業優惠證》或《畢業證》騙取收費優惠政策的,一經發現,有關收費單位應立即對證件持有人終止執行收費優惠政策,并補收相關費用。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