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6〕7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規范稅務代保管資金管理,2005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下發了《關于印發〈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81號),要求納稅保證金、發票保證金、納稅擔保金等稅務機關保管款應當納入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現將開立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經國家稅務總局公開招標,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銀行代理項目由中國農業銀行和中信銀行中標。各地接到本通知后,應按照國稅發〔2005〕181號文件有關要求,及時辦理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的開戶業務。
二、國稅局系統的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由省級國家稅務局計統部門統一向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辦理申請及報批手續;地稅局系統的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稅務局計統部門向同級地方財政部門申請辦理開戶相關手續。
三、各地開立和使用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與中標銀行簽訂的《國家稅務總局稅務代保管資金代理銀行項目合同》有關規定支付費用。具體是:基本結算費用執行《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結算業務收費的通知》(計價費〔1996〕184號,見附件1)、《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制定電子匯劃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1〕791號,見附件2);對公賬戶管理費、網上銀行工本費、網上銀行年服務費幾項免費。
四、各地開立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后,要加強管理,嚴格按照《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項目存儲和結算資金,不得通過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收納、繳庫其他款項。
五、上級稅務機關應對所屬稅務機關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加強日常查詢和監控,并定期對賬戶的開立、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關于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開通網上銀行、上報會計報表等問題,總局將另行規定。
附件:1.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結算業務收費的通知(略)
2.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制定電子匯劃收費標準的通知(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