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6〕7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近來,部分地區反映,個別保險公司對其銷售的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產品(以下簡稱人身保險產品)未按照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具體表現為一些保險公司對銷售的人身保險產品不按照營業稅的有關規定申報納稅,而是待申請免征營業稅的人身保險產品獲得批準后,對未予批準免稅的人身保險產品申報繳納營業稅。為保證稅法的嚴肅性、防止國家稅款流失,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各保險公司必須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人壽保險業務免征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18號)的規定,對銷售的人身保險產品,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免征營業稅以前,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凡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核并列入營業稅免稅名單的人身保險產品,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免征營業稅手續,已繳納的營業稅可以從以后應繳的營業稅稅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稅務機關辦理退稅。
????各地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現行營業稅政策,監督保險公司按規定進行營業稅納稅申報和辦理免征營業稅手續。省級稅務機關要組織對本地區保險公司2004年以來銷售的人身保險產品營業稅納稅情況的稅收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于9月30日前上報總局。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