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6〕9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今年總局下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稅工程發現的涉嫌違規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730號,以下簡稱730號文)第一條、第二條廢止。各地反映730號文的有關內容廢止后,對金稅工程增值稅征管信息系統發現的涉嫌違規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發票)處理缺乏依據,要求總局予以明確。經研究,現將金稅工程增值稅征管信息系統發現的涉嫌違規發票處理的有關問題重新明確如下:
????一、關于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發現涉嫌違規發票的處理
????目前,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發現涉嫌違規發票分“無法認證”、“認證不符”、“密文有誤”、“重復認證”、“認證時失控”、“認證后失控”和“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發票所列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與申報認證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不符)”等類型。
????(一)屬于“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和“認證不符”中的“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密文與明文相比較,發票代碼或號碼不符)”的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稅務機關應將發票原件退還企業,企業可要求銷售方重新開具。
????(二)屬于“重復認證”、“密文有誤”和“認證不符(不包括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認證時失控”和“認證后失控”的發票,暫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稅務機關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門作為案源進行查處。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屬于稅務機關責任以及技術性錯誤造成的,允許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不屬于稅務機關責任以及技術性錯誤造成的,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屬于稅務機關責任的,由稅務機關誤操作的相關部門核實后,區縣級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屬于技術性錯誤的,由稅務機關技術主管部門核實后,區縣級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
????二、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系統發現涉嫌違規發票的處理
????目前,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系統發現涉嫌違規發票分“比對不符”、“缺聯”和“作廢”等類型。
????凡屬于上述涉嫌違規的發票,暫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由管理部門按照審核檢查的有關規定進行核查,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屬于稅務機關責任以及技術性錯誤造成的,允許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不屬于稅務機關責任以及技術性錯誤造成的,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屬于稅務機關責任的,由稅務機關誤操作的相關部門核實后,區縣級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屬于技術性錯誤的,由稅務機關技術主管部門核實后,區縣級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
????三、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執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