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6〕11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現將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管理中使用的稅收執法文書和有關報表式樣印發給你們,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5.核定定額通知書(代替國稅發〔2005〕179號文中的《核定(調整)定額通知書》)
【政策解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現將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管理中使用的稅收執法文書和有關報表式樣印發給你們,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5.核定定額通知書(代替國稅發〔2005〕179號文中的《核定(調整)定額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