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6年第2號
為進一步加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以下簡稱貨運發票)管理,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全國范圍內推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有關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6〕163號)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全國將使用稅控系統開具貨運發票。為做好新舊貨運發票增值稅抵扣的銜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貨物,取得的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貨運發票,必須是通過貨運發票稅控系統開具的新版貨運發票。
納稅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舊版貨運發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二、納稅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舊版貨運發票暫繼續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應在開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自2007年4月1日起,舊版貨運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特此公告。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