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6〕1189號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國家開發銀行《關于全系統使用總行金融業務專用發票的請示》(開行發〔2006〕377號),經研究,現將國家開發銀行金融業務專用發票使用問題通知如下:
一、鑒于國家開發銀行營業稅實行集中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采取“集中劃轉、返還各地、各地入庫”,為了適應開發銀行開展聯合貸款、債券承銷、銀團貸款、管理資產業務和財務顧問等各項中間業務的需要,同意國家開發銀行及分行統一使用《國家開發銀行金融業務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
二、《專用發票》的式樣、規格、內容由北京市稅務局確定,并組織印制。《專用發票》由國家開發銀行統一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下發各分行使用。國家開發銀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北京市稅務局有關規定領購、開具、保管《專用發票》,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領、用、存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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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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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