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7〕1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減輕納稅人負擔,提高辦稅效率,現就稅務機關依法要求納稅人提供單位或個人有關審驗證件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依法第一次向稅務機關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身份證件、稅務登記證件時,納稅人應當提供證件的原件(原件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下同)和復印件。原件用于審驗,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誤,由經辦人在復印件注明“經審驗與原件相符”并簽字后,留存稅務機關備查。
二、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所提供的證件復印件載明的各項基礎信息,要錄入信息系統,存入“一戶式”電子檔案。納稅人以后辦理涉稅事項,按規定需要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身份證件、稅務登記證件時,稅務機關只要求納稅人出示證件原件(或原件副本),經與信息系統中存儲的納稅人電子信息查驗無誤后,即可退回納稅人,不要求納稅人重復提供證件的復印件。
三、證件內容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當申請變更,稅務機關應當要求納稅人提供變更后的證件復印件,并對存入“一戶式”電子檔案的各項基礎信息和紙質檔案同時更新。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