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7〕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準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自2007年3月1日起實行。
附件:1.涉稅鑒證業務約定書(參考文本)
2.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報告(適用于無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參考文本)
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報告(適用于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參考文本)
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報告(適用于無法表明意見的鑒證報告)(參考文本)
5.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報告(適用于否定意見的鑒證報告)(參考文本)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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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準則(試行)
一、總 則
(一)為了規范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以下簡稱所得稅匯算鑒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和《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及其有關規定,制定本準則。
(二)所得稅匯算鑒證是指,稅務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的信息實施必要審核程序,并出具鑒證報告,以增強稅務機關對該項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種業務。
(三)在接受委托前,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初步了解業務環境。業務環境包括:業務約定事項、鑒證對象特征、使用的標準、預期使用者的需求、責任方及其環境的相關特征,以及可能對鑒證業務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交易、條件和慣例等其他事項。
(四)承接所得稅匯算鑒證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屬于企業所得稅匯算鑒證項目;
2.稅務師事務所符合獨立性和專業勝任能力等相關專業知識和職業道德規范的要求;
3.稅務師事務所能夠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以支持其結論并出具書面鑒證報告;
4.與委托人協商簽訂涉稅鑒證業務約定書(見附件1)。
(五)所得稅匯算鑒證的鑒證對象是,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相關的會計資料和納稅資料等可以收集、識別和評價的證據及信息。具體包括:企業會計資料及會計處理、財務狀況及財務報表、納稅資料及稅務處理、有關文件及證明材料等。
(六)稅務師事務所運用職業判斷對鑒證對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評價或計量時,應當符合適當的標準。適當的評價標準應當具備相關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和可理解性等特征。
(七)稅務師事務所從事所得稅匯算鑒證業務,應當以職業懷疑態度、有計劃地實施必要的審核程序,獲取與鑒證對象相關的充分、適當的證據,并及時對制定的計劃、實施的程序、獲取的相關證據以及得出的結論作出記錄。在確定證據收集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時,應當體現重要性原則,評估鑒證業務風險以及可獲取證據的數量和質量,對委托事項提供合理保證。
(八)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嚴格按照稅法及其有關規定開展所得稅匯算鑒證業務,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業務準則。
二、收入的審核
(一)收入審核的基本方法
1. 評價收入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2. 取得或編制收入項目明細表,復核加計正確,并與報表、總賬、明細賬及有關申報表等核對。
3. 了解納稅人各類合同、協議的執行情況及其業務項目的合理性和經常性。
4. 初步評價與計算企業所得稅相關的各個稅種稅目、稅率選用的準確性。
5. 查明收入的確認原則、方法,注意會計制度與稅收規定在收入確認上的差異。
(二)主營業務收入的審核
1. 收入的確認依產品銷售或提供服務方式和貨款結算方式,按以下幾種情況分類確認:
(1)采用直接收款銷售方式的,應于貨款已收到或取得收取貨款的權利,并已將發票賬單和提貨單交給購貨單位時,確認收入的實現。結合貨幣資金、應收賬款、存貨等科目,審核委托單位是否收到貨款或取得收取貨款的權利,發票賬單和提貨單是否已交付購貨單位。應注意有無扣壓結算憑證,將當期收入轉入下期入賬,或者虛開發票、虛列購貨單位,虛記收入,下期予以沖銷等情形。
(2)采用預收賬款銷售方式的,應于商品已經發出時,確認收入的實現。結合預收賬款、存貨等科目,審核是否存在對已收貨款并已將商品發出的交易不入賬、轉為下期收入等情形。
(3)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應于商品已經發出,勞務已經提供,并已將發票賬單提交銀行、辦妥收款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結合貨幣資金、應收賬款、存貨等科目,審核是否發貨,托收手續是否辦妥,托收承付結算回單是否正確,是否在發貨并辦妥托收手續當月作收入處理。
(4)委托其他單位代銷商品、勞務的,應結合存貨、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審核是否在收到代銷單位代銷清單,并按稅法規定作收入處理。
(5)采用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應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審核是否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作收入處理,是否存在不按合同約定日期確認收入不入賬、少入賬、緩入賬的情形。
(6)長期工程合同收入,應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審核收入的計算、確認方法是否合乎規定,并核對應計收入與實計收入是否一致。注意查明有無隨意確認收入、虛增或虛減本期收入的情形。
(7)采用委托外貿代理出口方式的,應于收到外貿企業代辦的發運憑證和銀行交款憑證時,確認收入的實現。重點審核有無代辦發運憑證和銀行交款單,是否存在不按發運憑證或銀行交款憑證確認收入的情形。
(8)對外轉讓土地使用權和銷售商品房的,應于土地使用權和商品房已經移交,并將發票結算賬單提交對方時,確認收入的實現。采用按揭方式銷售的,審核是否按相關規定確認收入和交納稅金,即其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9)對于向客戶收取的一次性入網費用,如有線電視入網費、城市供熱供水接網費、管道燃氣入網費,審核是否按有關規定確認收入。
(10)對于企業取得的會員制會籍收入,審核入會者在入會后是否接受企業其他商品或服務而確定會籍收入,是否全額或分期計入收入。
2. 驗證應稅收入在不同稅目之間、應稅與減免稅項目之間是否準確劃分,是否存在高稅率的收入記入低稅率的收入情況。
3. 截止性測試:審核決算日前后若干日的出庫單(或銷售發票、賬簿記錄),觀察截至決算日止銷售收入記錄是否有跨年度的情形。
4. 審核企業從購貨方取得的價外費用是否按規定入賬。
5. 審核銷售退回、銷售折扣與折讓業務是否合理,內容是否完整,相關手續是否符合規定,確認銷售退回、銷售折扣與折讓的計算和稅務處理是否正確。重點審核給予關聯企業的銷售折扣與折讓是否合理,是否有利用折讓和銷售折扣而轉利于關聯單位等情形。
(三)其他業務收入的審核
1. 其他業務收入依銷售方式按以下情況確認:
(1)材料銷售的收入,應于貨款已收到,并已將發票賬單和提貨單交給購貨單位時,確認收入的實現。結合貨幣資金、應收賬款、存貨等科目,審核有無扣壓結算憑證,將當期收入轉入下期入賬,或將當期未實現的收入虛轉為收入記賬,在下期予以沖銷等情形。
(2)代購代銷手續費收入,應于企業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的實現。重點審核代銷清單的開出日期、商品的數量及金額的正確性。
(3)包裝物出租收入,應于企業收到租金或取得收取租金的權利時,確認收入的實現。重點審核發票賬單和包裝物發貨單是否已交付租賃包裝物單位,有無扣壓結算憑證,將當期收入轉入下期入賬,或將當期未實現的收入虛轉為收入記賬,在下期予以沖銷等情形。
(4)審核包裝物押金收入,有無逾期未返還買方,未按規定確認收入的情形。
2. 抽查大額其他業務收入的真實性。
3. 對經常性的其他業務收入,從經營部門的記錄中審核其完整性。
4. 審核其他業務收入計價的合理性,查明有無明顯轉利于關聯公司或截留收入;跟蹤了解市場價格及同行業同期水平,判斷計價是否合理。
5. 審核其他業務收入涉及的相關各個稅種是否及時申報足額納稅。
(四)補貼收入的審核
1. 審核實際收到的補貼收入是否經過有關部門批準。
2. 審核按銷量或工作量及國家規定的補助定額取得的補貼收入、銷量或工作量計算是否準確、定額是否符合規定、計算結果是否正確。
3. 審核企業從購貨方取得的價外費用是否按規定入賬。
4. 審核企業取得減免稅或地方性財政返還、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是否按規定入賬。
(五)視同銷售收入的審核
1. 視同銷售是指會計核算不作為銷售,而稅法規定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
2. 采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的,重點審核是否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扣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
3. 采用還本方式銷售的,重點審核是否按貨物的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
4. 采用以物易物方式銷售的,重點審核以物易物的雙方是否都作購銷處理。
5. 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的,重點審核是否分解為銷售、購入處理。
6. 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返利、返點及進場費、上架費等,是否按規定沖減成本及進項稅金或確認收入和交納稅金。
7. 審核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材料、自產、委托加工產品,是否按稅收規定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并繳納相關稅金。
8. 審核將非貨幣性資產用于投資分配、捐贈、抵償債務等是否按稅收規定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并繳納相關稅金。
9. 審核納稅人對外進行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節省留歸企業的材料,是否按規定確認收入。
10. 審核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種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
(六)投資收益的審核
1. 根據“長期投資”、“短期投資”、“銀行存款”、“無形資產”、“固定資產”、“存貨”等明細賬與有關憑證及簽訂的投資合同與協議,審核納稅人對外投資的方式和金額,了解該企業對投資單位是否擁有控制權,核算投資收益的方法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
2. 根據“長期投資”、“銀行存款”、“無形資產”、“固定資產”等明細賬及有關憑證,評估確認資產價值與賬面凈值的差額是否計入收益。
3. 根據“長期投資”明細賬,審核企業發生的債券溢價或折價是否在存續期間分期攤銷,攤銷方法及攤銷額的計算是否正確,有無不按規定攤銷調整當期收益的情形。
4. 根據“長期投資”、“短期投資”、“投資收益”等明細賬及其他有關資料,審核納稅人已實現的收益是否計入投資收益賬戶,有無利潤分配分回實物直接計入存貨等賬戶,未按同類商品市價或其銷售收入計入投資收益的情形。
5. 審核投資到期收回或中途轉讓所取得價款高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是否計入投資收益,有無挪作他用的情形。
6. 審核納稅人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或向投資方分配,是否按銷售和投資或銷售和分配處理。
7. 審核納稅人對外投資是否按規定記賬,收回的投資收益是否入賬,確認對外投資收益金額的準確性。
(七)營業外收入的審核
1. 結合固定資產科目,審核固定資產盤盈、清理的收益是否準確計算入賬。
2. 結合存貨、其他應付款、盈余公積、資本公積等科目,審核是否存在營業外收入不入賬或不及時入賬的情況。
3. 審核無形資產轉讓的會計處理及稅務處理是否正確,注意轉讓的是所有權還是使用權。
4. 審核營業外收入是否涉及需申報增值稅或營業稅的情況。
5. 審核非貨幣性資產交易的會計處理及稅務處理是否正確,注意收到補價一方所確認的損益的正確性。
6. 審核罰款凈收入的會計處理及稅務處理是否正確,注意納稅人是否將內部罰款與外部罰款區別,是否將行政處罰與違法處罰區別。
(八)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收入的審核
1. 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收入是指,會計核算不作收入處理,而稅法規定應確認收入的除視同銷售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
2. 審核企業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應付未付的三年以上應付賬款及已在成本費用中列支的其他應付款確認收入。
3. 審核企業債務重組收益,是否將納稅人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金額或者非現金資產金額、股權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收入。
4. 審核企業接受捐贈是否按稅法有關規定將有關貨幣性資產及非貨幣性資產確認收入。
5. 審核企業是否將因改組改制或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按規定確認收入。
6. 審核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試運行收入是否按規定并入總收入,是否發生了沖減在建工程成本的情形。
7. 審核企業取得的保險無賠款優待,是否按稅法有關規定確認為收入。
8. 審核其他除視同銷售收入之外稅法規定應確認的收入。
三、成本費用的審核
(一)成本費用審核的基本方法
1. 評價有關成本費用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2. 獲取相關成本費用明細表,復核計算是否正確,并與有關的總賬、明細賬、會計報表及有關的申報表等核對。
3. 審核成本費用各明細子目內容的記錄、歸集是否正確。
4. 對大額業務抽查其收支的配比性,審核有無少計或多計業務支出。
5. 審核會計處理的正確性,注意會計制度與稅收規定間在成本費用確認上的差異。
(二)主營業務成本的審核(以工業企業生產成本為例)
1. 審核明細賬與總賬、報表(在產品項目)是否相符;審核主營業務收入與主營業務成本等賬戶及其有關原始憑證,確認企業的經營收入與經營成本口徑是否一致。
2. 獲取生產成本分析表,分別列示各項主要費用及各產品的單位成本,采用分析性復核方法,將其與預算數、上期數或上年同期數、同行業平均數比較,分析增減變動情況,對有異常變動的情形,查明原因,作出正確處理。
3. 采購成本的審核。
(1)審核由購貨價格、購貨費用和稅金構成的外購存貨的實際成本。
(2)審核購買、委托加工存貨發生的各項應繳稅款是否完稅并計入存貨成本。
(3)審核直接歸于存貨實際成本的運輸費、保險費、裝卸費等采購費用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
4. 材料費用的審核。
(1)審核直接材料耗用數量是否真實。
——審核“生產成本”賬戶借方的有關內容、數據,與對應的“材料”類賬戶貸方內容、數據核對,并追查至領料單、退料單和材料費用分配表等憑證資料。
——實施截止性測試。抽查決算日前后若干天的領料單、生產記錄、成本計算單,結合材料單耗和投入產出比率等資料,審核領用的材料品名、規格、型號、數量是否與耗用的相一致,是否將不屬于本期負擔的材料費用計入本期生產成本,特別應注意期末大宗領用材料。
(2)確認材料計價是否正確。
——實際成本計價條件下:了解計價方法,抽查材料費用分配表、領料單等憑證驗算發出成本的計算是否正確,計算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貫性原則。
——計劃成本計價條件下:抽查材料成本差異計算表及有關的領料單等憑證,驗證材料成本差異率及差異額的計算是否正確。
(3)確認材料費用分配是否合理。核實材料費用的分配對象是否真實,分配方法是否恰當。
5. 輔助生產費用的審核。
(1)抽查有關憑證,審核輔助生產費用的歸集是否正確。
(2)審核輔助生產費用是否在各部門之間正確分配,是否按稅法的有關規定準確計算該費用的列支金額。
6. 制造費用的審核。
(1)審核制造費用中的重大數額項目、例外項目是否合理。
(2)審核當年度部分月份的制造費用明細賬,是否存在異常會計事項。
(3)必要時,應對制造費用實施截止性測試。
(4)審核制造費用的分配標準是否合理。必要時,應重新測算制造費用分配率,并調整年末在產品與產成品成本。
(5)獲取制造費用匯總表,并與生產成本賬戶進行核對,確認全年制造費用總額。
7. 審核“生產成本”、“制造費用”明細賬借方發生額并與領料單相核對,以確認外購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是否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當期用于連續生產的外購消費品的價款數及委托加工收回材料的相應稅款數是否正確。
8. 審核“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的借方紅字或非轉入產成品的支出項目,并追查至有關的憑證,確認是否將加工修理修配收入、銷售殘次品、副產品、邊角料等的其他收入直接沖減成本費用而未計收入。
9. 在產品成本的審核。
(1)采用存貨步驟,審核在產品數量是否真實正確。
(2)審核在產品計價方法是否適應生產工藝特點,是否堅持一貫性原則。
——約當產量法下,審核完工率和投料率及約當產量的計量是否正確;
——定額法下,審核在產品負擔的料工費定額成本計算是否正確,并將定額成本與實際相比較,差異較大時應予調整;
——材料成本法下,審核原材料費用是否在成本中占較大比重;
——固定成本法下,審核各月在產品數量是否均衡,年終是否對產品實地盤點并重新計算調整;
——定額比例法下,審核各項定額是否合理,定額管理基礎工作是否健全。
10. 完工產品成本的審核。
(1)審核成本計算對象的選擇和成本計算方法是否恰當,且體現一貫性原則。
(2)審核成本項目的設置是否合理,各項費用的歸集與分配是否體現受益性原則。
(3)確認完工產品數量是否真實正確。
(4)分析主要產品單位成本及構成項目有無異常變動,結合在產品的計價方法,確認完工產品計價是否正確。
11. 審核工業企業以外的其他行業主營業務成本,應參照相關會計制度,按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三)其他業務支出的審核
1. 審核材料銷售成本、代購代銷費用,包裝物出租成本、相關稅金及附加等其他業務支出的核算內容是否正確,并與有關會計賬表核對。
2. 審核其他業務支出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的差異,并作出相應處理。
(四)視同銷售成本的審核
1. 審核視同銷售成本是否與按稅法規定計算的視同銷售收入數據的口徑一致。
2. 審核企業自己生產或委托加工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是否按稅法規定作為完工產品成本結轉銷售成本。
3. 審核企業處置非貨幣性資產用于投資、分配、捐贈、抵償債務等,是否按稅法規定將實際取得的成本結轉銷售成本。
4. 審核企業對外進行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節省留歸企業的材料,是否按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計算銷售成本。
(五)營業外支出的審核
1. 審核營業外支出是否涉及稅收規定不得在稅前扣除的項目。重點審核:
(1)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2)各種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3)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的有賠償部分;
(4)用于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以外的捐贈;
(5)各項贊助支出;
(6)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7)為被擔保人承擔歸還所擔保貸款的本息;
(8)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
2. 審核營業外支出是否按稅法規定準予稅前扣除。
(1)審核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流動資產非正常盤虧、毀損、報廢的凈損失是否減除責任人賠償,保險賠償后的余額是否已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
(2)審核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發生永久性或實質性損失,是否已經過主管稅務機關認定。
(3)審核處置固定資產損失、出售無形資產損失、債務重組損失,是否按照稅法規定經過稅務機關認定審批。
(4)審核捐贈是否通過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公益組織、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進行,捐贈數額是否超過稅法規定限額。
(5)審核企業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是否扣除了已經賠償的部分。
3. 審核大額營業外支出原始憑證是否齊全,是否符合稅前扣除規定的要求。
4. 抽查金額較大的營業外支出項目,驗證其按稅法規定稅前扣除的金額。
5. 審核營業外支出是否涉及將自產、委托加工、購買的貨物贈送他人等視同銷售行為是否繳納相關稅金。
(六)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成本費用的審核
1. 審核資產評估減值等其他特殊財產損失稅前扣除是否已經過主管稅務機關認定。
2. 審核其他需要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事項。
(七)銷售(營業)費用的審核
1. 分析各月銷售(營業)費用與銷售收入比例及趨勢是否合理,對異常變動的情形,應追蹤查明原因。
2. 審核明細表項目的設置,是否符合銷售(營業)費用的范圍及其有關規定。
3. 審核企業發生的計入銷售(營業)費用的傭金,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
4. 審核從事商品流通業務的企業購入存貨抵達倉庫前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運輸存儲過程中的保險費、裝卸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等購貨費用按稅法規定計入營業費用后,是否再計入銷售費用等科目重復申報扣除。
5. 審核從事郵電等其他業務的企業發生的營業費用已計入營運成本后,是否再計入營業費用等科目重復申報扣除。
6. 審核銷售(營業)費用明細賬,確認是否剔除應計入材料采購成本的外地運雜費、向購貨方收回的代墊費用等。
7. 涉及進行納稅調整事項的費用項目,應按相關的納稅調整事項審核要點進行審核,并將審核出的問題反映在相關的納稅調整事項審核表中。
(八)管理費用的審核
1. 審核是否把資本性支出項目作為收益性支出項目計入管理費。
2. 審核企業是否按稅法規定列支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并確認計算該項支出金額的準確性。
3. 審核企業是否按稅法規定剔除了向其關聯企業支付的管理費。
4. 審核計入管理費的總部經費(公司經費)的具體項目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的金額是否準確。
5. 審核企業計入管理費用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有關憑證和證明材料是否齊全。
6. 涉及進行納稅調整事項的費用項目,應按相關的納稅調整事項審核要點進行審核,并將審核中發現的問題反映在相關的納稅調整事項審核表中。
(九)財務費用的審核
1. 利息支出的審核參見納稅調整審核中利息支出的審核,并將審核中發現的問題反映在利息支出審核表中。
2. 審核利息收入項目。
(1)獲取利息收入分析表,初步評價計息項目的完整性。
(2)抽查各銀行賬戶或應收票據的利息通知單,審核其是否將實現的利息收入入賬。期前已計提利息,實際收到時,是否沖轉應收賬款。
(3)復核會計期間截止日應計利息計算表,審核其是否正確將應計利息收入列入本期損益。
3. 審核匯兌損益項目。
(1)審核記賬匯率的使用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2)抽樣審核日常外匯業務,審核折合記賬本位幣事項的會計處理的準確性。
(3)抽查期末(月、季或年)匯兌損益計算書,結合對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對外結算的外幣債權債務項目,審核計算匯兌損益項目的完整性、折算匯率的正確性、匯兌損益額計算的準確性、匯兌損益會計處理的適當性。
4. 抽查金額較大的手續費或其他籌資費用項目相關的原始憑證,判斷該項費用的合理性。
四、資產及負債的審核
(一)貨幣資產的審核
1. 評價有關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2. 審核貨幣資金日記賬,并與總賬、明細賬核對確認余額是否相符。
3. 獲取截止日銀行存款對賬單及決算日銀行存款調節表,復核并分析是否需要進一步審核。
4. 函證銀行存款戶(含其他存款戶,如外幣存款,銀行匯票存款等)的年末余額(含零余額)。
5. 審核銀行存款對賬單。對金額較大的收支業務,應審核其原始憑證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6. 會同會計主管人員盤存庫存現金,獲取庫存現金盤點表和現金證明書。
7. 審核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的記賬匯率的確認及匯兌損益的計算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8. 進行貨幣資金收支的截止性測試,以確定是否存在跨期事項。
9. 獲取貨幣資金收支明細表,與有關的收入、費用、資產項目的金額勾稽核對。必要時,應抽查相關憑證,以佐證貨幣資金的金額是否正確,與相關記錄是否一致。
10. 抽查銀行存款日記賬部分記錄和往來賬、費用賬、收入明細賬等。
(二)存貨的審核
1. 評價有關存貨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2. 運用分析性復核程序,確認存貨的總體合理性,對于重大或異常的變動予以關注,應查明原因,作出正確處理。
3. 根據存貨盤點表中各存貨大類的合計數,與相應的總分類賬戶余額核對。
4. 確認存貨決算日結存數量。
(1)對企業已盤點存貨數量實施抽查。
(2)獲取盤點匯總表副本進行復核,并選擇金額較大、收發頻繁等存貨項目作為重要的存貨項目,與永續盤存記錄核對。
(3)獲取并審核存貨盤點計劃及存貨盤點表,評價存貨盤點的可信程度。
——重大盈虧盤點事項是否已獲得必要解釋。
——盈虧盤點事項稅務處理是否正確并已獲批準。
——盈虧盤點事項賬務調整是否已及時入賬,非正常損失的外購貨物及產成品、在產品所耗用的外購項目的進項稅額是否按規定轉出。
——選擇重要的存貨項目,適當時日進行實地盤點,并進行倒軋調節測試;測試時,應獲取有關存貨項目決算日與盤點日之間增減變動的全部會計記錄。
5. 購發貨實行截止性測試。
(1)在存貨明細賬中選擇決算日前后若干天的收發記錄,審核購貨發票與存貨驗收報告、銷貨發票與存貨發出報告、記賬憑證所列存貨品名、規格、型號、數量及價格是否一致;收發貨日期與入賬日期是否一致。
(2)調整重大跨年度存貨項目及其金額。
6. 存貨計價的審核。
(1)選擇重大存貨項目進行計價測試,對于發現的計價錯誤應予以調整。
(2)原材料及外購商品計價的審核。
——實際成本計價條件下,應以樣本的單位成本與存貨明細賬及購貨發票核對。
——計劃成本計價條件下,應以樣本的單位成本與存貨明細賬、存貨成本差異明細賬及購貨發票核對,并審核成本差異的正確性及差異分攤的合理性。
(3)在產品與產成品計價的審核。
——實際成本計價條件下,應以樣本的單位成本與存貨明細賬及成本計算單核對。
——計劃成本計價條件下,應以樣本的單位成本與存貨明細賬、存貨成本差異明細賬及成本計算單核對,并審核成本差異計算的準確性及差異分攤的合理性。
7. 在途材料計價的審核。
(1)核對材料采購總賬與明細賬余額的合計數。
(2)抽查組成材料采購明細賬余額的若干在途材料項目,追查至相關購貨合同、購貨發票并審核采購成本的正確性。
(3)對貨已到并應入庫但發票未到的材料,審核其暫估價格金額的合理性,并審核是否錯誤估計抵扣進項減少當期應納稅額。
8. 審核委托加工材料賬戶余額的正確性。
(1)獲取金額較大的委托加工業務合同及客戶有關委托加工業務政策的資料。
(2)核對委托加工材料總賬與明細賬余額的合計數。
(3)從委托加工材料明細賬中抽查若干材料項目,追查至有關加工合同、發料憑證、加工費、運輸費結算憑證、收料憑證等,并核對加工材料品名、數量及實際成本的計算是否正確。
(4)對加工中金額較大的材料項目,應通過函證或赴現場實地審核。
9. 應通過函證,審核存放于企業外的存貨數量與價格,或赴現場實地抽查,并獲取該類存貨的原始憑證,復核其計價的正確性。
10. 確認存貨資產是否被充作擔保,并獲取相關的證明資料。
11. 與有關賬戶勾稽核對,并追查至有關資料、憑證,確認是否符合稅務處理的有關規定。
(1)審核存貨類明細賬的有關內容,重點審核“營業外支出”、“長期投資”、“應付股利”、“往來賬款”等賬戶,確認相關項目是否屬于稅法規定的視同銷售行為,并作出相應的稅務處理。
(2)審核“產成品”、“半成品”明細賬的有關內容,重點審核“在建工程”、“經營成本”、“經營費用”、“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等賬戶,確認相關項目是否屬于視同銷售行為,并作出相應的稅務處理。
(3)審核外購存貨類明細賬的有關內容,重點審核“經營成本”、“經營費用”、“在建工程”、“免稅產品的成本費用”、“應付福利費”、“應付工資”、“待處理財產損益”、“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制造費用——原材料損失”、“其他應收款——原材料損失”等賬戶,確認相關項目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并作出相應的稅務處理。
(4)審核自制消費品的“產成品”、“半成品”明細賬的有關內容,重點審核“生產成本”、“在建工程”、“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其他業務支出”、“營業外支出”、“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付獎勵福利基金”、“長期投資”等賬戶,確認相關項目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并作出相應的稅務處理。
(5)結合“原材料”、“其他業務收入——銷售材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加工收入”、“生產成本”明細賬,審核材料的去向和加工收入的來源,確認其相關項目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并作出相應的稅務處理。
(6)審核存貨類明細賬的貸方業務內容并追查至“往來賬款”、“原材料”、“銷售收入”明細賬及原始憑證,確認以物易物、抵償債務的存貨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并作出相應的稅務處理。
(7)審核存貨類借方紅字或貸方非領用的業務內容,確認購進貨物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并作出相應的稅務處理。
(8)審核應稅消費品的“材料采購”(或在途材料)、“原材料”等材料類明細賬借方的內容并追查至有關的原始憑證,確認相關項目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并作出相應的稅務處理。
(9)審核應稅消費品的“委托加工材料”明細賬,并結合加工合同及原始憑證,確認相關項目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并作出相應的稅務處理。
(三)短期投資的審核
1. 評價有關短期投資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2. 獲取有價證券明細表,按股票投資、債券投資、其他投資分類進行加計驗算,并與總賬及明細賬核對一致。
3. 審核企業短期投資成本的確定是否正確。
(1)以現金購入的短期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投資成本。
(2)投資者投入的短期投資,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短期投資成本。
(3)企業接受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資,或以應收債權換入的短期投資,按照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短期投資成本。
(4)以非貨幣交易換入的短期投資,按照換入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短期投資成本。
4. 審核企業短期投資在期末是否按成本與市價孰低的原則計算投資金額。
5. 審核企業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在申報所得稅時,是否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四)長期投資的審核
1. 評價有關長期投資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2. 獲取長期投資明細表,按股票投資、債券投資、其他投資分類進行加計驗算。
3. 將長期投資明細表與長期投資明細賬、總賬核對,并對庫存的股票和債券進行盤點。
4. 結合有關的文件及憑證,審核投資資產的所有權是否確屬企業。
5. 對股票投資,審核認購股票的賬務處理是否正確,對應收的股利是否已單獨記賬。
6. 對債券投資,審核認購債券的賬務處理是否正確,應計利息是否已計入當期的投資收益。
7. 對其他投資審核下列事項:
(1)審核有關的法律性文件,確認會計記錄中的財務數據與法律性文件及董事會紀要的授權批準是否相符。
(2)投資作價與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遞延投資損益)的處理是否正確。
(3)審核對外投資的固定資產和貨物以及自產應稅消費品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并作出相應的稅務處理。
8. 審核長期投資的核算是否按規定采用權益法或成本法,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投資是否已按稅法規定對會計上已按權益法計入的收益或損失進行納稅調整。
9. 審核本年度內長期投資增減變動的原始憑證,并追查其變動的原因及賬務處理是否正確,是否正確核算收益或損失。
10. 對長期投資年末余額進行函證,或審核聯營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
11. 獲取聯營公司當年度已審會計報表,審核其利潤分配比例與投資比例是否一致。
12. 審核已收到長期投資收益的原始憑證,計算復核其金額及入賬的正確性。
13. 審核長期投資合同及報表日后事項,以確認約定資本支出的存在及影響。
14. 審核投資于其他企業的投資收益計入(或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時,因投資發生的費用和損失是否也同樣減少(或不沖減)應納稅所得額。
15. 審核長期投資跌價準備在申報所得稅時,是否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五)應收及預付賬款的審核
1. 評價應收及預付賬款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2. 獲取應收及預付款明細表與總賬及明細賬核對一致。
3. 將應收賬款發生額與收入賬、貨幣資金賬進行對比分析,核對收入入賬數的金額是否正確,與相關記錄是否一致。
4. 必要時,向債務人函證應收、預付賬款并分析函證結果。
5. 抽查對應賬戶,確認賬務處理是否正確,分析對應賬戶異常的原因,并作出正確處理。
6. 審核應收賬款相關項目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并作出正確的稅務處理。
(六)應收票據的審核
1. 評價應收票據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2. 采取下列審核步驟,確認應收賬款及收入的合理性和準確性。
(1)獲取決算日應收票據明細表,追查至應收票據明細賬和票據并與有關文件核對。
(2)實地檢視庫存票據,確認賬實是否相符。
(3)向票據持有人函證,確認審核日由他人保管的票據。
(4)選擇部分票據樣本向出票人函證。
(5)審核對應賬戶是否異常,分析原因并作出正確處理。
3. 驗明票據的利息收入和應計利息是否正確入賬。
4. 審核票據貼現的處理及貼現利息的計算是否正確。
(七)其他應收款的審核
1. 評價其他應收款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2. 獲取其他應收款明細表,并與明細賬、總賬核對相符。
3. 選擇金額較大和異常的明細賬戶余額,抽查其原始憑證,必要時進行函證,以確認其合理性和準確性。
4. 審核其他應收款明細賬并追查至“貨幣資金”賬戶,核實其是否已收回或轉銷,對長期掛賬的其他應收款,應進一步分析其合理性。
5. 審核明細賬內容,并適當抽查原始憑證,以確認該賬戶核算內容是否符合規定范圍。
6. 審核明細賬,確認賬務處理是否異常,若存在非同一客戶往來科目的對沖或對應類、費用類科目,應進一步與相關賬戶核對,并調查有關的資料憑證,分析相關項目的合理性和準確性。
7. 與相關賬戶核對,審核價外費用是否合并申報應繳納的各項稅收。
8. 查詢、函證企業間的借款利息的處理是否正確。
9. 審核下年度期初的收款事項,確認有無未及時入賬的情況。
(八)待攤費用的審核
1. 獲取待攤費用明細表,并與明細賬、總賬核對。
2. 對本年發生額較大的項目,應審核其合同、協議、原始單據并判斷其合理性。
3. 審核是否有不屬于待攤費用性質的項目已列入本賬戶中。
4. 驗證待攤費用的攤銷期限及各期攤銷費用的計算是否正確、合理。
(九)應付賬款/預收賬款的審核
1. 獲取應付賬款/預收貨款明細表并與明細賬、總賬相核對。
2. 初步確認所列客戶的合同、訂單及其支付項目是否按稅法規定繳納相關的稅收。
3. 審核借方發生額與相關的資產或費用科目。
4. 審核合同、訂貨單、驗收單、購貨發票、客戶對賬單等有關附件及憑證,核對應付金額是否正確。
5. 審核結算日后應付賬款的現金和銀行支出會計記錄,核實其支付或清算情況。
(1)對于長期掛賬的金額,應重點審核企業資產和相關費用的合理性和準確性,發生的呆賬收益是否已按稅法規定作出相應的稅務處理。
(2)審核非付款的借方發生額,確認是否存在以貨物或勞務等方式抵債,而未計收入的情形。
6. 在必要的情況下,可函證應付賬款/預收貨款。
7. 實施應付賬款截止性審核。
(1)審核企業在結算日未處理的不相符的購貨發票及有材料入庫憑證但未收到的購貨發票,確認其入賬時間的正確性。
(2)審核結算日后應付賬款明細賬貸方發生額的相應憑證,確認其入賬時間的正確性。
(3)審核結算日后收到的購貨發票,確認其入賬時間的正確性。
(4)審核結算日后的大額支付業務和負債借方發生額所減少的債務的正確歸屬時間。核對相關的發貨記錄或提供服務記錄,審核預收賬款轉銷是否及時、正確。對于長期的預收貨款,應特別關注其是否存在不作或未及時作收入處理的情況。
8. 核對相關的發貨記錄或提供服務記錄,審核預收賬款轉銷是否及時、正確。未轉銷的預收貨款,應特別關注其是否存在不作或未及時作收入處理的情況。
9. 審核其他應收款應付賬款/預收貨款賬戶的記賬匯率及匯兌損益計算的正確性。
10. 將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營業稅的支付項目及金額與代扣代繳中報表進行核對,確認其是否正確地履行了代扣代繳義務。
11. 對應付賬款進行賬齡分析,審核3年以上無法付出的應付賬款是否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十)應付票據的審核
1. 獲取應付票據及利息明細表,并與有關明細賬、總賬相核對。主要核對:
(1)應付票據的期初余額;
(2)本期增發與償還票據金額;
(3)應付票據的期末余額;
(4)票據到期日;
(5)利息約定(利息率、期限、金額)。
2. 審核有關附件及憑證,并核對會計記錄。
(1)審核企業現存的所有票據的副本,確認其內容與會計記錄是否相符。
(2)審核應付票據中所存在的抵押或擔保契約,并在審核工作底稿中予以注明。
(3)審核發行票據所收入現款的現金收據、匯款通知、送款簿和銀行對賬單。
3. 函證應付票據。對于應付債權人的重要票據,可對債權人發函予以證實。函證的內容包括:出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未付金額、已付息期間、利息率以及票據抵押擔保品等。
4. 復核應付利息是否足額計提,以及支付利息時賬務處理的正確性。
5. 查明逾期應付未付票據的原因。
(十一)應付債券的審核
1. 了解并評價有關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2. 獲取應付債券明細表,并同有關的明細賬、總賬相核對。
3. 審核有關債券交易的原始憑證。
(1)審核現有債券副本,確定其各項內容是否同相關的會計記錄相一致。
(2)審核發行債券所收入現金的依據、匯款通知單、送款登記簿及相關的銀行對賬單。
(3)審核償還債券的支票存根,并復核利息費用計算的正確性。
(4)審核已償還債券數額同應付債券借方發生額是否相符,如果發行債券時已作抵押或擔保,還應審核相關契約履行情況。
4. 審核應計利息,債券折(溢)價攤銷及其稅務處理是否正確。
5. 必要時,直接向債權人及債券的承銷人或包銷人函證應付債券賬戶期末余額。
(十二)預提費用的審核
1. 獲取預提費用明細表,復核其加計的正確性,并與明細賬、總賬的余額核對相符。
2. 抽查大額預提費用的記賬憑證及相關文件資料,確認其預提額及其稅務處理是否正確。
3. 抽查大額預提費用轉銷的記賬憑證及相關文件資料是否齊全,確認其稅務處理是否正確。
4. 審核有無利用預提費用賬戶截留利潤情況。
5. 審核預提費用是否存在異常,并查明原因,作出正確處理。
(十三)短期借款/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的審核
1. 獲取短期借款/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明細表,并與明細賬,總賬核對一致。
2. 對本年內增加的借款/長期應付項目,應審核借款合同、協議、融資租賃合同、補償貿易引進設備合同或董事會會議紀要,以確認其真實性,確認各項目借款、長期應付款是否為經營活動所需,進而確認其相應利息支出是否在稅前扣除。
3. 必要時,對短期借款、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通過函證以進一步驗證其合理性和準確性。
4. 審核短期借款和長期應付款匯率使用是否正確,匯兌損益的計算是否正確。
5. 審核關聯企業之間的短期借款、長期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稅前扣除。
(十四)其他流動負債的審核
1. 其他流動負債審核的范圍包括:其他應付款、應付福利費、應付工資、應付股利等科目。
2. 其他應付款的審核。
(1)獲取決算日其他應付款明細表,并與明細賬、總賬相核對。
(2)判斷選擇較大和異常的明細賬戶余額,審核其原始憑證并函證或追查至下一年度的明細賬,以確定其是否真實存在。
(3)審核下年度初(若干天)的付款事項,確定有無未入賬的負債。
(4)審核明細賬及對應賬戶并追查至原始憑證,確認該賬戶核算的內容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范圍,是否對相關項目按稅法規定作出相應的稅務處理。對異常情況應查明原因,并作出正確處理。
3. 應付福利費的審核。
(1)根據明細賬,獲取應付福利費變動表并與總賬、報表核對。
(2)按稅法規定核實工資總額,確認稅前扣除的福利費金額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并作出相應的稅務處理。
4. 應付工資的審核。
(1)結合工資薪金費用的審核,確認應付工資金額的準確性。
(2)核實月后支付情況和是否存在期末余額沖回的情況,確認稅前列支的工資薪金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并作出相應的稅務處理。
5. 應付股利的審核。
(1)獲取應付股利明細賬,與總賬、報表相核對。
(2)審核董事會有關利潤分配的方案,結合有關賬戶、報表,確定股利的提取是否正確。
(3)審核股利的列支金額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并作出相應的稅務處理。
(十五)實收資本的審核
1. 獲取實收資本明細表,與有關明細賬、總賬相核對。確認實收資本期初余額、增減變動、期末余額。
2. 審核實收資本的形成與增減變動情況,確認各項目涉稅事項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并相應作出稅務處理。
(十六)資本公積金的審核
1. 獲取資本公積金明細表,與有關明細賬、總賬相核對。確認各類公積金的期初余額、增減變動、期末余額。
2. 審核資本公積金的形式與增減變動情況,確認各項目涉稅事項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并相應作出稅務處理。
五、納稅調整的審核
(一)納稅調增項目的審核
1. 工資薪金支出的審核。
(1)工資薪金支出的審核范圍包括:基本工資、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2)核實工資薪金費用明細表所列的員工是否與本單位簽訂了用工協議或勞務合同。
(3)獲取工資薪金費用明細表,并與相關的明細賬和總賬核對。
(4)將直接人工、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在建工程賬戶中的工薪費用入賬數或工資分配表進行核對,并審核工薪費用分配的準確性和合理性。
(5)審核按稅法規定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的項目,并對下列已列入工資薪金支出的進行納稅調整。
① 雇員向納稅人投資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② 根據國家或省級政府的規定為雇員支付的社會保障性繳款。
③ 從已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
④ 各項勞動保護支出。
⑤ 雇員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⑥ 雇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的各項支出。
⑦ 獨生子女補貼。
⑧ 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
⑨ 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項目。
(6)企業工資薪金的支出按稅法的特殊規定進行處理的,其工資薪金的審核涉及下列事項:
① 審核是否符合有關稅法規定適用范圍和條件,并獲取相關的文件和證明材料;
② 審核企業適用該項稅收規定的正確性,并確認按稅法規定在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總額。
(7)審核中涉及進行納稅調整事項的費用項目時,審核出的問題應反映在相關的納稅調整事項審核表中。
2. 職工福利費等三項經費的審核。
(1)審核企業本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費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列支的金額是否正確,并作出相應稅務處理。
(2)審核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是否取得專用收據。
3. 利息支出的審核。
(1)評價利息支出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2)獲取利息支出分析表,并與明細賬核對。
(3)審核所有付息項目,核實其債務的性質、產生的原因、用途,確認付息債務項目的真實性和計算的準確性。
(4)分析比較企業計算利息支出的利率與一般商業貸款利率的差異,確認利息支出計價的合理性。應特別關注:
① 涉及關聯公司之間融資所支付的利率是否超過沒有關聯關系的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② 非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是否高于金融機構同類業務利率;
③ 境內貸款利率是否超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浮動利率。
(5)分析所有利息支出項目其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上的差異,審核各項利息支出是否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4. 業務招待費的審核。
(1)評價業務招待費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2)抽查業務招待費金額較大的項目,追查支出原始憑證及貨幣資金賬簿和會計記錄,分析支出的項目、內容、用途、數量和金額,審核其是否與企業的業務有關。
(3)結合其他費用項目的審核,核實是否將業務招待費性質的項目,列入其他費用科目。
(4)結合收入項目審核,核實業務招待費是否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務處理,并驗證列支限額計算的準確性。
(5)審核企業申報扣除業務招待費提供的憑證或資料是否有效、齊全,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范圍及有關要求。
5. 固定資產折舊的審核。
(1)評價固定資產管理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2)核對期初余額并驗算計提折舊的計算是否正確。
(3)審核納稅人的固定資產計價是否正確,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范圍、依據、方法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計算的折舊金額是否準確。特別關注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上的差異,逐項審核是否按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6. 無形資產(遞延資產)攤銷的審核。
(l)獲取無形資產明細表,與有關賬戶、報表相核對,審核年初余額與上年度期末余額是否相符。
(2)審核各項資產的應計攤銷額是否符合合同、協議和稅法有關規定的年限,計算是否正確,是否與上年一致,改變攤銷政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或已經稅務機關批準。
(3)審核無形資產的轉讓是轉讓所有權還是使用權,無形資產是否存在因有效期、受益期提前結束而需轉銷的情況。
(4)審核企業無形資產成本計價及攤銷的依據、范圍、方法是否按有關規定執行,計價及攤銷金額是否準確。特別關注該項目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上的差異,審核是否按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7. 廣告費支出的審核。
(1)評價廣告費支出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2)抽查廣告費金額較大的項目,追查支出原始憑證及貨幣資金賬簿和會計記錄,分析支出的項目內容、用途、數量和金額,審核其是否與企業的業務有關。
(3)審核企業列支的廣告費支出是否符合稅法規定,并驗證稅前扣除金額計算的準確性。
8. 業務宣傳費的審核。
(1)評價業務宣傳費支出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2)抽查業務宣傳費金額較大的項目,追查支出原始憑證及貨幣資金賬簿和會計記錄,分析支出的項目內容、用途、數量和金額,審核其是否與企業的業務有關。
(3)審核企業列支的宣傳費支出是否符合稅法規定,并驗證稅前扣除金額計算的準確性。
9. 銷售傭金的審核。
(1)審核企業發生的傭金的憑證或資料是否有效、齊全。
(2)審核支付對象是否符合規定的范圍和條件。
(3)審核支付的傭金的金額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驗證稅前列支的銷售傭金計算的準確性。
10. 投資轉讓凈損失的審核。
審核企業股權投資轉讓凈損失稅前扣除的金額是否符合稅法有關規定,計算的金額是否準確。
11. 壞賬損失、壞賬準備金的審核。
(1)根據備抵法和直接攤銷法的不同特點確定審核重點,注意企業壞賬的核算方法是否符合一貫性原則。
(2)采用提取壞賬準備列支方式的,實施如下審核程序:
① 審核計提壞賬準備金的計提范圍及比例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② 復核壞賬準備金計算書,驗證補提基數是否與應收賬款(含應收票據和非購銷活動引起的應收債權)期末余額相一致,提取率適用是否正確,當期壞賬準備計算是否準確。
③ 結合應收賬款(含應收票據和非購銷活動引起的應收債權)和貨幣資金項目,審核實際發生壞賬損失時是否沖減壞賬準備。對于超過上一年計提的壞賬準備部分,是否作為當期損失列支,少于上一年度計提的壞賬準備,是否計入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④ 結合應收賬款(含應收票據和非購銷活動引起的應收債權)和貨幣資金項目,審核收回的壞賬損失是否沖轉有關成本費用,并相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3)采用直接列支方式的,實施如下審核程序:
① 結合應收賬款項目,逐筆審核壞賬損失的原因及有關證明資料,計算金額的準確性。分析壞賬發生的合理性,并確認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
② 屬于債務人破產或死亡發生的壞賬,應特別關注所獲得財產或遺產清償是否沖轉管理費用。
③ 結合應收賬款和貨幣資金項目,審核收回的壞賬損失是否按規定沖轉有關成本費用,并相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4)結合應收賬款審核中的賬齡分析,審核決算日后仍未收到貨款的長期未清應收賬款,判斷壞賬損失的合理性。
(5)必要時,向債務人或有關部門函證壞賬發生的原因,進一步驗證壞賬損失的合理性和準確性。
12. 資產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審核。
(1)獲取資產盤虧、毀損、報廢明細表,復核加計是否正確,并與明細賬、總賬余額核對相符。
(2)查明損溢原因,審核轉銷的手續是否完備,是否按稅法規定向稅務機關報批財產損失。
(3)注意殘料回收是否沖減相關損失,有無記入其他賬戶減少應稅所得的情況。
(4)審核是否存在應予處理而未處理、長期掛賬的待處理資產損溢,并作出相應的稅務處理。
13. 上繳管理費的審核。
(1)審核企業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各類文件、證明材料、憑證是否有效、齊全,計算稅前扣除的金額是否準確。
(2)審核企業支付給主管部門的管理費支付的比例和限額,是否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計算稅前扣除的金額是否準確。
(3)審核企業是否存在提取上繳管理費后不上交的情況。
14. 各類社會保障性繳款的審核。
(1)獲取投保財產及保險費分析表,并與有關固定資產及保險費明細賬核對。
(2)查閱保險合同清單,審核投保項目的原始憑證,并追查至銀行存款賬,確認保險費支出的金額。
(3)審核所投保財產的使用情況,確認保險支出在資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劃分的恰當性。
(4)審核企業所有投保項目的范圍、標準和金額,是否按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
15. 資產減值準備的審核。
(1)審核企業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范圍、標準、方法和條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金額是否準確。
(2)審核企業各項資產減值準備,是否按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16. 罰款、罰金或滯納金的審核。審核企業發生的罰款、罰金或滯納金,是否按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17. 租金支出的審核。
(1)評價租金支出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2)獲取租金支出分析表,并與有關明細賬核對。
(3)審核租賃合同清冊,核實租賃資產的存在、所有權和用途。
(4)抽查重大租賃項目,追查合同及其他原始憑證,計提或付款記錄,確認租金支出計價的準確性,以及在資本性支出、成本支出、期間費用分配的恰當性。
(5)審核關聯公司項目,審核其租價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原則。
18. 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的審核。
(1)獲取捐贈支出明細表,與明細賬、總賬核對是否一致。
(2)審核各捐贈項目的捐贈書或捐贈協議,并與款項結算情況核對,確認支出已經發生。
(3)審核公益救濟性捐贈的稅前扣除的比例、標準和具體金額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并作出正確的稅務處理。
19. 增提各項準備金的審核。審核企業當年增提的準備金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并作出正確的稅務處理。
20. 不允許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核。結合成本費用與資產及負債相關項目,審核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否剔除了下列按稅法規定不允許扣除的項目,并作出相應的納稅調整。
(1)資本性支出。
(2)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
(3)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4)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5)用于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以外的捐贈及各種贊助支出。
(6)為被擔保人承擔歸還貸款擔保本息。
(7)各種稅收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9)其他不準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項目。
(二)納稅調減項目的審核
1. 審核企業以前年度結轉在本年度扣除、并進行了納稅調增的廣告費支出,是否按稅法規定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2. 審核企業以前年度結轉在本年度扣除、并進行了納稅調增的股權投資轉讓損失,是否按稅法規定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3. 審核企業在應付福利費中列支的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稅前扣除金額的計算是否準確,并按稅法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4. 審核企業以前年度進行了納稅調增、本年度發生了減提的各項準備金,包括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自營證券跌價準備、呆賬準備、保險責任準備金提轉差和其他準備,是否按稅法規定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5. 審核企業其他納稅調減項目是否按稅法規定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三)稅前彌補虧損的審核
1. 獲取稅前彌補虧損明細表,并與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等有關賬表核對是否一致。
2. 結合企業利潤表和有關賬表,審核并確認企業本年度納稅申報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的虧損額。
3. 審核并確認企業本年度可以彌補虧損的所得額和在虧損年度以后已彌補過的虧損額以及合并分立企業轉入的可彌補虧損額。
4. 審核并確認本年度可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和可結轉下一年度彌補的虧損額。
5. 對不符合稅法規定在稅前彌補虧損的,應當進行納稅調整。
(四)免稅所得及減免稅的審核
1. 獲取免稅所得及減免稅明細表,并與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等有關賬表核對是否一致。
2. 逐筆審核明細表所列各項免稅所得及減免稅項目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適用的范圍和條件是否正確,所需的相關文件和證明材料是否有效、齊全。
3. 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確認各項免稅所得及減免稅金額的計算是否準確,是否作出相應的稅務處理。
(五)技術開發費和加計扣除的審核
1. 審核企業是否符合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規定的范圍和條件,所需的相關文件和證明材料是否有效、齊全。
2. 審核企業申報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所需報送有關文件和證明材料,是否符合稅務機關管理的有關要求。
3. 審核技術開發費的歸集和計算是否符合稅法及其有關規定,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金額的計算是否準確。
(六)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所得稅的審核
1. 審核企業是否符合國產設備抵免所得稅規定的范圍、條件,所需的相關文件和證明材料是否有效、齊全。
2. 審核以前年度結轉未抵扣的國產設備投資余額是否準確,是否按照有關稅收規定報批,有關文件和證明材料是否有效、齊全。
3. 審核本年度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所得稅是否符合有關稅收規定,抵免額計算是否準確。
(七)境外所得稅抵扣的審核
1. 獲取境外所得稅抵扣和計算明細表,并與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等賬表核對一致。
2. 審核企業境外收入總額是否按照稅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扣除境外發生的成本、費用,計算的境外所得、境外免稅所得及境外應納稅所得額金額是否符合有關稅收規定。
3. 審核并確認企業本年度境外所得稅扣除限額和抵扣金額是否符合有關稅收規定,計算的金額是否準確。
六、鑒證報告的出具
(一)鑒證報告的基本內容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在實施必要的審核程序后出具含有鑒證結論或鑒證意見的書面報告。鑒證報告應當包括:
1. 標題。鑒證報告的標題應當統一規范為“鑒證事項+鑒證報告”。
2. 收件人。鑒證報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冊稅務師按照業務約定書的要求致送鑒證報告的對象,一般是指鑒證業務的委托人。鑒證報告應當載明收件人的全稱。
3. 引言段。鑒證報告的引言段應當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責任,說明對委托事項已進行鑒證審核以及審核的原則和依據等。
4. 審核過程及實施情況。鑒證報告的審核過程及實施情況應當披露以下內容:
(1)簡要評述與企業所得稅有關的內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2)簡要評述與企業所得稅有關的各項內部證據和外部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3)簡要陳述對委托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等進行審核、驗證、計算和進行職業推斷的情況。
5. 鑒證結論或鑒證意見。注冊稅務師應當根據鑒證情況提出鑒證結論或鑒證意見。無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應當提出鑒證結論,并確認審核事項的具體金額。持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應當提出鑒證結論,并對持保留意見的審核事項予以說明,提出初步意見或解決方案供稅務機關審核裁定。無法表明意見或持否定意見的鑒證報告應當提出鑒證意見,并詳細說明審核事項可能對鑒證結論產生的重大影響,逐項闡述無法表明意見的理據;或描述審核事項存在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情形,逐項闡述出具否定意見的理據。
6. 鑒證報告的要素還應當包括:
(1)由稅務師事務所所長和注冊稅務師簽名或蓋章;
(2)載明稅務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地址,并加蓋稅務師事務所公章;
(3)注明報告日期。
(二)鑒證報告的分類與適用
稅務師事務所經過審核鑒證,應當根據鑒證情況,出具真實、合法的鑒證報告。鑒證報告的種類可以分為以下四種:
1. 無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適用于稅務師事務所經過審核鑒證,完全可以確認企業具體納稅金額的情形。企業可以據此辦理所得稅納稅申報或審批事宜。(參考文本見附件2)
2. 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適用于稅務師事務所經過審核鑒證,發現某些可能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產生影響的事項,因稅法有關規定本身不夠明確或經咨詢稅務機關后理解該項政策仍有較大分歧,或獲取的證據不夠充分,對上述涉稅事項提出保留意見后,可以確認企業具體納稅金額的情形。企業可據此辦理所得稅納稅申報或審批事宜。(參考文本見附件3)
3. 無法表明意見的鑒證報告。適用于稅務師事務所經過審核鑒證,發現某些可能對企業納稅申報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因審核范圍受到限制,無法對企業年度納稅申報發表意見的情形。企業不可據此辦理所得稅納稅申報或審批事宜。(參考文本見附件4)
4. 否定意見的鑒證報告。適用于稅務師事務所經過審核鑒證,對該企業編報的年度納稅申報表持有重大異議,不能確認企業具體納稅金額的情形。企業不可據此辦理所得稅納稅申報或審批事宜。(參考文本見附件5)
附件1:
涉稅鑒證業務約定書(參考文本)
編號:
甲方(委托方):
甲方稅務登記號:
乙方(受托方):
乙方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編號:
茲有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涉稅鑒證業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約定:
一、委托事項
(一)項目名稱:
(二)具體內容及要求:
(三)完成時間:
二、甲方的責任與義務
(一)甲方的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關規定,甲方有責任保證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2.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是甲方的責任。這種責任還應當包括:(1)建立、完善并有效實施與會計核算、納稅申報相關的內部控制。(2)符合會計準則及其有關規定。(3)嚴格按照稅收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3.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人員實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4.基于重要性原則、截止性測試的性質和審核過程中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甲方內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經乙方審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發現的風險,乙方出具的鑒證報告不能因此減輕甲方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甲方的義務
1.按照乙方要求,及時提供完成委托事項所需的會計資料、納稅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2.確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觸任何與委托事項有關的記錄、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答復乙方工作人員對有關事項的詢問。
3.為乙方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協助,主要事項將由乙方于外勤工作開始前提供清單。
4.按本約定書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委托業務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未按規定時間支付委托費用的,應按約定金額____%的比例支付違約金。
三、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一)乙方的責任
1.乙方應嚴格按照現行稅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以及《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及其有關規定,本著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對甲方提供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核鑒證。
2.乙方應當制定合理計劃和實施能夠獲取充分、適當證據的審核程序,為甲方的委托事項提供合理保證。
3.乙方有責任在鑒證報告中指明發現的甲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且未按乙方的建議進行調整的事項。
(二)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當按照約定時間完成委托事項,并出具真實、合法的鑒證報告。
2.除下列情況外,乙方應當對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的授權;(2)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法律訴訟準備文件或提供證據;(3)監管機構對乙方進行行政處罰所實施的調查、聽證、復議等程序。
3.由于乙方過錯導致甲方未按規定履行納稅義務的,乙方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屬于乙方原因未按約定時限完成委托事項并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約定事項的收費
(一)按照注冊稅務師行業收費的有關規定,完成本委托事項費用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 )。
(二)上述費用自本約定書生效之日起___日內預付業務費用總額的____%;其余費用按 方式支付。
(三)由于無法預見的原因,導致乙方從事本委托事項完成的實際時間較本約定書簽訂時預計的時間有明顯的增加或減少時,甲乙雙方應通過協商,相應調整本約定書第四款第(一)項所述業務費用總額。
(四)由于無法預見的原因,導致乙方人員抵達甲方工作現場后,本約定書項目不再進行,甲方不得要求退還預付的業務費用;如上述情況發生于乙方人員完成現場審核工作之后,甲方應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幣 元的補償費,該補償費應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 日內支付。
(五)由于無法預見的原因,發生的與本次委托事項有關的其他費用(包括交通、食宿費等),由雙方協商解決。
五、鑒證報告的出具和使用
(一)乙方應當按照國家發布的相關業務準則所規定的格式和類型,出具真實、合法的鑒證報告。
(二)乙方向甲方出具鑒證報告一式 份。
(三)甲方不得修改或刪節乙方出具的鑒證報告;不得修改或刪除重要的數據、重要的附件和所作的重要說明。
六、約定事項的變更
如果出現不可預見的情形,影響審核鑒證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審核報告時,甲乙雙方均可要求變更約定事項,但應提前通知對方,并由雙方協商解決。
七、約定事項的終止
(一)本約定書簽訂后,雙方應當按約履行,不得無故終止。如遇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確需終止的,提出終止的一方應提前通知另一方,并由雙方協商解決。
(二)在終止業務約定的情況下,乙方有權就本約定書終止之日前對約定事項所付出的勞動收取合理的費用。
八、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本約定書的所有方面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進行解釋并受其約束。與本約定書有關的任何糾紛或爭議,雙方均可選擇如下一種解決方式:
1.提交 進行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約定書的法律效力
(一)本約定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在雙方履行完成約定事項后終止。
(二)本約定書一式二份,甲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其他事項的約定
本約定書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與本約定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法人代表:(簽名或蓋章) 所長:(簽名或蓋章)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聯系人: 聯系人: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附件2: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報告(參考文本)
(適用于無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
編號:
公司:
我們接受委托,對貴單位××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進行鑒證審核。貴單位的責任是,對所提供的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我們的責任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其有關規定,對所鑒證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在進行職業判斷和必要的審核程序的基礎上,出具真實、合法的鑒證報告。
在審核過程中,我們本著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依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政策規定,按照《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準則(試行)》的要求,實施了包括抽查會計記錄等我們認為必要的審核程序。現將鑒證結果報告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的審核過程及主要實施情況
(主要披露以下內容)
(一)簡要評述與企業所得稅有關的內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簡要評述與企業所得稅有關的各項內部證據和外部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三)簡要陳述對公司提供的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等進行審核、驗證、計算和進行職業推斷的情況。
二、鑒證結論
經對貴公司______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進行審核,我們確認:
1.收入總額: 元;
其中銷售(營業)收入: 元;
2.扣除項目金額合計: 元;
其中銷售(營業)成本: 元;
3.納稅調整前所得額: 元;
4.納稅調整增加額: 元;
5.納稅調整減少額: 元;
6.納稅調整后所得額: 元;
7.應納稅所得額: 元;
8.適用稅率: %;
9.實際應納所得稅額: 元;
10.已預繳的所得稅額: 元;
11.本期應補(退)所得稅額: 元。
具體納稅調整項目及審核事項的說明詳見附件。企業可以據此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或審批事宜。
稅務師事務所所長(簽名或蓋章):
中國注冊稅務師(簽名或蓋章):
地址:
稅務師事務所(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1.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2.企業基本情況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審核事項說明。
3.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審核表及其明細項目審核表。具體包括:
(1)銷售(營業)收入及其他收入審核表
(2)成本費用審核表
(3)投資所得(損失)審核表
(4)納稅調整增加項目審核表
(5)納稅調整減少項目審核表
(6)稅前彌補虧損審核表
(7)免稅所得及減免稅審核表
(8)捐贈支出審核表
(9)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額審核表
(10)境外所得稅抵扣計算審核表
(11)廣告費支出審核表
(12)工資薪金和工會經費等三項經費審核表
(13)資產折舊、攤銷審核表
(14)壞賬損失審核表
(15)呆賬準備計提審核表
(16)保險準備金提轉差納稅調整表
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審核事項有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附件3: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報告(參考文本)
(適用于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
編號:
公司:
我們接受委托,對貴單位××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進行鑒證審核。貴單位的責任是,對所提供的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我們的責任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其有關規定,對所鑒證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在進行職業判斷和必要的審核程序的基礎上,出具真實、合法的鑒證報告。
在審核過程中,我們本著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依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政策規定,按照《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準則(試行)》的要求,實施了包括抽查會計記錄等我們認為必要的審核程序。現將鑒證結果報告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的審核過程及主要實施情況
(主要披露以下內容)
(一)簡要評述與企業所得稅有關的內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簡要評述與企業所得稅有關的各項內部證據和外部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三)簡要陳述對公司提供的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等進行審核、驗證、計算和進行職業推斷的情況。
二、鑒證結論
(一)經審核可以確認的應納所得稅額
經對貴公司______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進行審核,除××保留意見的事項因稅收政策規定不夠明確或證據不夠充分等原因,尚不能確認其應納所得稅的具體金額外,我們確認:
1.收入總額: 元;
其中銷售(營業)收入: 元;
2.扣除項目金額合計: 元;
其中銷售(營業)成本: 元;
3.納稅調整前所得額: 元;
4.納稅調整增加額: 元;
5.納稅調整減少額: 元;
6.納稅調整后所得額: 元;
7.應納稅所得額: 元;
8.適用稅率: %;
9.實際應納所得稅額: 元;
10.已預繳的所得稅額: 元;
11.本期應補(退)所得稅額: 元。
具體納稅調整項目及審核事項的說明詳見附件。企業可以據此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或審批事宜。
(二)對保留意見審核事項的說明。
1.闡明保留意見的審核事項因稅收規定不夠明確、產生歧義或證據不充分,不能確認該審核事項應納所得稅額的理據和原因。
2.提出納稅調整的初步意見或解決方案,供稅務機關審核裁定。
稅務師事務所所長(簽名或蓋章):
中國注冊稅務師(簽名或蓋章):
地址:
稅務師事務所(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1.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2.企業基本情況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審核事項說明。
3.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審核表及其明細項目審核表。具體包括:
(1)銷售(營業)收入及其他收入審核表
(2)成本費用審核表
(3)投資所得(損失)審核表
(4)納稅調整增加項目審核表
(5)納稅調整減少項目審核表
(6)稅前彌補虧損審核表
(7)免稅所得及減免稅審核表
(8)捐贈支出審核表
(9)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額審核表
(10)境外所得稅抵扣計算審核表
(11)廣告費支出審核表
(12)工資薪金和工會經費等三項經費審核表
(13)資產折舊、攤銷審核表
(14)壞賬損失審核表
(15)呆賬準備計提審核表
(16)保險準備金提轉差納稅調整表
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審核事項有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附件4: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報告(參考文本)
(適用于無法表明意見的鑒證報告)
編號:
公司:
我們接受委托,對貴單位××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進行鑒證審核。貴單位的責任是,對所提供的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我們的責任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其有關規定,對所鑒證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在進行職業判斷和必要的審核程序的基礎上,出具真實、合法的鑒證報告。
在審核過程中,我們本著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依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政策規定,按照《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準則(試行)》的要求,實施了包括抽查會計記錄等我們認為必要的審核程序。現將鑒證結果報告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的審核過程及主要實施情況
(主要披露以下內容)
(一)簡要評述與企業所得稅有關的內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簡要評述與企業所得稅有關的各項內部證據和外部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三)簡要陳述對公司提供的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等進行審核、驗證、計算和進行職業推斷的情況。
二、鑒證意見
經對貴公司______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進行審核,我們發現,下列事項可能對確認應納所得稅額產生重大影響,因審核范圍受到限制,我們對該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無法表明意見。貴公司不可據此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或審批事宜。
(一)××事項的審核情況。
(詳細說明該審核事項對確認應納所得稅額可能產生的重大影響,并闡述對該事項無法表明意見的理據。下同。)
(二)××事項的審核情況。
(三)××事項的審核情況。
稅務師事務所所長(簽名或蓋章):
中國注冊稅務師(簽名或蓋章):
地址:
稅務師事務所(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1.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2.企業基本情況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審核事項說明。
3.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審核表及其明細項目審核表。具體包括:
(1)銷售(營業)收入及其他收入審核表
(2)成本費用審核表
(3)投資所得(損失)審核表
(4)納稅調整增加項目審核表
(5)納稅調整減少項目審核表
(6)稅前彌補虧損審核表
(7)免稅所得及減免稅審核表
(8)捐贈支出審核表
(9)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額審核表
(10)境外所得稅抵扣計算審核表
(11)廣告費支出審核表
(12)工資薪金和工會經費等三項經費審核表
(13)資產折舊、攤銷審核表
(14)壞賬損失審核表
(15)呆賬準備計提審核表
(16)保險準備金提轉差納稅調整表
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審核事項有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附件5: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報告(參考文本)
(適用于否定意見的鑒證報告)
編號:
公司:
我們接受委托,對貴單位××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進行鑒證審核。貴單位的責任是,對所提供的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我們的責任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其有關規定,對所鑒證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在進行職業判斷和必要的審核程序的基礎上,出具真實、合法的鑒證報告。
在審核過程中,我們本著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依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政策規定,按照《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準則(試行)》的要求,實施了包括抽查會計記錄等我們認為必要的審核程序。現將鑒證結果報告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的審核過程及主要實施情況
(主要披露以下內容)
(一)簡要評述與企業所得稅有關的內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簡要評述與企業所得稅有關的各項內部證據和外部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三)簡要陳述對公司提供的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等進行審核、驗證、計算和進行職業推斷的情況。
二、鑒證意見
經審核,我們對貴公司______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持有重大異議,經反復磋商,在下列重大且原則的問題上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我們認為,貴公司該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不能真實地反映企業應納所得稅額。貴公司不可據此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或審批事宜。
(一)××事項的審核情況。
(描述存在違反稅收法律法規或有關規定的情形,并闡述經與委托人就該事項磋商不能達成一致、出具否定意見的理據。下同。)
(二)××事項的審核情況。
(三)××事項的審核情況。
稅務師事務所所長(簽名或蓋章):
中國注冊稅務師(簽名或蓋章):
地址:
稅務師事務所(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1.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2.企業基本情況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審核事項說明。
3.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審核表及其明細項目審核表。具體包括:
(1)銷售(營業)收入及其他收入審核表
(2)成本費用審核表
(3)投資所得(損失)審核表
(4)納稅調整增加項目審核表
(5)納稅調整減少項目審核表
(6)稅前彌補虧損審核表
(7)免稅所得及減免稅審核表
(8)捐贈支出審核表
(9)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額審核表
(10)境外所得稅抵扣計算審核表
(11)廣告費支出審核表
(12)工資薪金和工會經費等三項經費審核表
(13)資產折舊、攤銷審核表
(14)壞賬損失審核表
(15)呆賬準備計提審核表
(16)保險準備金提轉差納稅調整表
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審核事項有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