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7〕429號
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福建、江西、廣西、廣東省(區、市)國家稅務局,大連、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大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分支機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06年起,大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分支機構(名單附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3號)規定,在該公司總部所在地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大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分支機構,按年度應納所得稅額60%的比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大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在每年年度納稅申報后,向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納稅申報表。
四、大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分支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有關規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和檢查。
五、大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以后生產經營年度中,因所屬分支機構發生變化,需調整匯總范圍、變更名稱和調整預交稅款比例的,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通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