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7〕4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為便于管理,保證稅款及時入庫,現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將國家開發銀行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由“集中劃轉,返還各地,各地入庫”的繳納方式改為由國家開發銀行各省(區、市)分行直接向各地稅務局申報繳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開發銀行各分行應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由國家開發銀行總行于季度終了后的10日內統一計算,通知各分行,各分行向當地稅務局申報繳納。
二、具體繳納事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同國家開發銀行各分行聯系確定。2007年第一季度國家開發銀行應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于本通知發文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開發銀行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繳納辦法的通知》(國稅函〔1996〕69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開發銀行繼續集中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國稅函〔1999〕49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開發銀行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款項劃轉辦法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9〕521號)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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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
2007年5月8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