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7〕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節約水資源,促進農業節水灌溉,發展農業生產,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免征增值稅。
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是指農業節水滴灌系統專用的、具有制造過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裝置、能夠以滴狀或連續流狀出水的水帶和水管產品。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質量技術標準要求進行生產,并與PVC管(主管)、PE管(輔管)、承插管件、過濾器等部件組成為滴灌系統。
二、享受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單獨核算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
三、納稅人銷售免稅的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應一律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生產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的納稅人申請辦理免征增值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由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技術檢測合格報告,出具報告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須通過省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相關資質認定。批發和零售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的納稅人申請辦理免征增值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由生產企業提供的質量技術檢測合格報告原件或復印件。未取得質量技術檢測合格報告的,不得免稅。
五、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享受免稅政策納稅人的后續管理,不定期對企業經營情況進行核實,凡經核實產品質量不符合有關質量技術標準要求的,應停止其繼續享受免稅政策的資格,依法恢復征稅。
請遵照執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