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7〕127號
??? 注釋:條款失效,本通知第四條失效。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增值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財稅〔2009〕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現將增值稅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放棄免稅權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生產和銷售免征增值稅貨物或勞務的納稅人要求放棄免稅權,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放棄免稅權的納稅人符合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尚未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應當按現行規定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銷售的貨物或勞務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納稅人一經放棄免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稅,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勞務放棄免稅權。
四、納稅人自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放棄免稅權聲明的次月起12個月內不得申請免稅。
五、納稅人在免稅期內購進用于免稅項目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所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一律不得抵扣。
六、本規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執行。
【政策解讀】: